龙山县人民政府-落实行政执法告知、听证、公示制度

落实行政执法告知、听证、公示制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5-13 09:20:00 字体大小:

 落实行政执法告知、听证、公示制度


    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处罚行为实施的过程、步骤和方式,它包括了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两部分,而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则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并以听证程序为其特殊程序。

   (一)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在执法过程中,以不同的事由,依据不同的法律、地方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当处罚的金额达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相关法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听证程序主体

  1、听证程序的主持人

听证程序的主持人是指负责主持听证的人员,一般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指派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本机关人员担任此职。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听政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2、听证程序的参加人

听证程序的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听证程序中的当事人仅指被告知将受行政处罚的人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案件调查人员,是指行政机关中具体承办行政违法案件的执法人员,主要从事案情事实的调查取证工作,他们也是参加听证的主体。其他听证参与人,是指与案件相关的证人、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等,他们协助听证,帮助查清案件事实,他们与案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三)听证程序的具体步骤

   1、听证权的告知。属于法律及地方性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听证适用范围的行政处罚,应当在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听证要求的提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

   3、听证的准备。确定好听证主持人、听证方式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举行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的名单等事项。

    4、听证的举行。

  (1)宣布听证会纪律;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核对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等是否到场,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

 (3)行政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4)当事人申辩,并提交证据;

(5)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6)行政调查人员与当事人之间展开辩论;

(7)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8)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5、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听证意见向行政机会负责人汇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执法机构。

三、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各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四、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

(一)部门及内设机构(含下属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职责;

(二)与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规定;

(三)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程序、过程和结果;

(四)收费依据、标准和收缴情况;

(五)公开承诺及违法违纪的投诉和责任追究情况;

(六)与公众重大利益相关的工作会议及政务信息,包括重大决策、有关文件、档案、资料等;

(七)需要让群众清楚、明白的有关事项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八)实施执法责任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风评议、政务公开的运行、监督制度和机构。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公示的方式

(一)设立公示栏。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程序、条件、收费、申请书示范文本,收费依据、标准,服务承诺等要在工作场所设立永久性公示栏。

(二)开辟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发布会、印发宣传材料等,向公众发布。

(四)对所有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都要在本局网页上公开。

六、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内容,由各行政执法人员负责收集,办公室负责整理,长期进行公示。临时性执法工作公示,由各行政执法人员按有关程序随时予以公示。

七、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八、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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