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市监处决〔2021〕11号
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市监处决〔2021〕11号
当事人:龙山县永晖粮油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3130344766640Q
住所(住址):湖南省龙山县新城街道办事处(县国家粮食储备库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程永林
2021年3月10日我局里耶分局先后接到龙山县里耶中心小学和龙山县里耶民族中学的备案报告,声称向龙山县永晖粮油有限公司采购的大米包装上无生产日期,学校考虑到食品安全隐患请求我局调查。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龙山县里耶中心小学储藏室存放的51袋“山里先生”铭宇永晖香米包装袋上无生产日期,在龙山县里耶民族中学检查发现该校库房存放的59袋“山里先生”铭宇永晖香米包装袋上无生产日期。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10日,对龙山县里耶中心小学储藏室存放的51袋“山里先生”铭宇永晖香米和龙山县里耶民族中学检查发现该校库房存放的59袋“山里先生”铭宇永晖香米分别采取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并将封存的“山里先生”铭宇永晖香米进行抽样送检。
执法人员认为龙山县永晖粮油有限公司向两所学校销售标识标签不合格的“山里先生”铭宇永晖香米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执法人员对上述两所学校库存的标识标签不合格的“山里先生”铭宇永晖香米进行了就地封存措施。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11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龙山县里耶中心小学和龙山县里耶民族中学所购进的上述“山里先生”铭宇永晖香米是2021年3月7日是由龙山县永晖粮油有限公司负责生产和配送的。
2021年3月6日,龙山县里耶中心小学和龙山县里耶民族中学,通过电话的方式向龙山县永晖粮油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永林下达了共计10000斤大米的订单,2021年3月7日,永辉公司由于疫情原因未能及时生产,把2021年11月24日生产的110袋,每袋50斤,共计5500斤大米分别给里耶民族中学配送了59袋,里耶小学配送了51袋。龙山县永晖粮油有限公司是按3元/斤的价格向龙山县里耶中心小学和龙山县里耶民族中学出售的上述大米,由于未按约定交付数量和中途被我局执法人员查验封存就 尚未收到两所学校的货款,总货值为16500元,获利0元。2021年3月11日,执法人员对上述两所学校所封存的“山里先生”铭宇永晖香米进行抽样送检,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出具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 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3-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根据以上查明的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6月 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现已视为放弃此权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封装大米的过程中未能考虑到使用机器在大米包装袋上印制生产日期会出现脱落或抹去字样的突发情况,致使配送给两所学校的这批大米包装袋上没有生产日期体现。案发之后,当事人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此批次标识标签不合格的“山里先生”铭宇永晖香米经抽检,其检验结论为合格,两所学校在使用这批大米期间师生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因此执法人员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二百九十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依据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
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
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000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5倍罚款;故办案人员认为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可以处10725元人民币罚款的减轻处罚。
因此,办案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一、没收标识标签不合格的“山里先生”铭宇永晖香米110袋;
二、罚款10725元人民币。
龙山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