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市监罚决〔2021〕13号
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市监罚决〔2021〕13号
当事人:龙山朝阳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3130MA4M7RWD6C
住所(住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团结路4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彭奔
2021年3月13日,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湘市监办发[2021]8号《湖南省市场监管系统清理整治知名医院被冒牌问题专项行动方案》文件的相关要求在你医院开展检查时,现场检查发现你医院是从2019年6月1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按4元/人次,向住院病人收取“健康咨询”费共计5040人次,收取费用共20160元,但收取的“健康咨询” 费用在你医院经营场所的任何区域未予标明此项收费的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责令退款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已收取的“健康咨询”费用20160元,限期30日进行退款。
经查明,你医院是从2019年6月1日起,针对住院的病人收取“健康咨询费”,按照4元/人次收取,一直到2021年3月14日,期间向住院病人共收取“健康咨询”费用5040人次,收取费用20160元,但一直并未对其所收取的“健康咨询”费用未予公布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
2020年3月14日,你医院接收到我局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责令退款通知书》后,向已收取健康咨询费的住院病人取得联系,通过现金及微信转账方式共清退622次,退还费用2488元。未能清退4419人次,未退还费用17676元”。证明了你医院在执法人员的要求下,未能全额向住院病人退款的违法事实。
上述现象与事实相吻合且均由当事人签名、盖指印、提供单位盖公章确认及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无误
根据以上查明的的事实,本局于2021年4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现已视为放弃此权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的规定,属于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发现问题后能积极主动退还未予标明的“健康咨询费”,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但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湘市监法〔2020〕121号)第七条一款第(二)项“在检查过程中主动停止或经审理认定应予适当考虑的价格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规定罚款上限百分之三十以上至规定罚款上限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湘市监法〔2020〕121号)“二百八十四、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行政处罚”第二款第(一)项“裁量基准:1.有违法所得的:根据本章《适用说明》第七条规定,分别可以处1500元以下、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可以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所得,无法退还的部分予以没收,并处2400元的罚款。
因此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一、没收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17676元人民币;
二、罚款2400元人民币。
龙山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