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0008

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0008

来源: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06 09:36:35 字体大小:

单位: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号:20240008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龙山县诚信广场幼儿园

被处罚单位负责人姓名:张显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龙市监处罚〔2024〕74号

案由: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大米

违法的主要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1月4日从龙山县朱军副食店采购由代代田(武汉)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佛山市南海区嘉粮精米加工厂生产的预包装“海天代代田”大米10袋,该大米品名为软香米、25公斤/袋、购进价格是120元/袋,当事人用去进货款1200元;当事人于2024年2月25日从龙山县文来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20袋共500㎏“松花江珍珠”大米、购进价格是110元/袋、净含量25㎏,其中200㎏分给龙山县诚信职业技术学校,当事人自留300㎏。购进后,当事人将上述“海天代代田”软香米与“松花江珍珠”大米掺和使用于其幼儿园的食堂供园内的幼儿及工作人员食用。2024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食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上述备用的“海天代代田”软香米的生产日期是2023年08月11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超过该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从2024年8月28日当事人教职人员开始上班、2024年9月2日当事人园内幼儿入园上学至2024年9月11日止,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上述“海天代代田”软香米22.5㎏。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海天代代田”软香米的货值金额是532.8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532.8元。

行政处罚内容:

一、没收当事人备用的超过保质期的4袋零11㎏“海天代代田”软香米;

二、没收违法所得532.8元人民币;

三、罚款15000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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