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食盐经营行为的提醒告知书
各食盐经营单位及消费者:
为保障我县人民群众用盐安全,维护食盐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食盐经营行为提醒告知如下:
一、严格遵循食盐专营制度。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严禁跨区经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虚假“劳务合同”和“配送协议”作幌子,实则销售给当地经销商或第三方物流企业“以转代批”从事食盐批发业务。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食盐零售单位应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不得开展食盐电子商务,开展相应业务的食盐经营主体应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二、规范食盐经营资质与记录管理。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要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资质等,做到资质齐全、合法经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各食盐零售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等终端用户应当从正规渠道购进食盐并依法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义务。
三、严格禁止违规经营行为。禁止销售或使用假冒食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盐、不符合我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食盐(允许波动范围21~39mg/kg);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禁止销售无标签或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不得擅自销售未加碘食盐,未加碘食盐应与加碘食盐分区摆放且明示消费提示。
保障食盐安全是全社会共同责任。各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消费者要增强法律意识,选择正规渠道购买。欢迎社会各界积极举报食盐违法经营行为。监督举报电话:0743-12345,0743-12315。
龙山县市场监管管理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