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龙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龙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的通知

关于印发《龙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龙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龙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28 16:04:06 字体大小:

龙住建发〔2019〕47号        

关于印发《龙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龙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龙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的通知

局属各股室、下属机构:

《龙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龙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龙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25日

龙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执法信息,根据《湘西自治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州政办发〔2019〕33号)、《龙山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龙政办发〔2019〕2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坚持“合法、公正、准确、全面、及时、便民”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 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事项;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依据、标准;

(七)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

(八)行政征收的依据、权限、补偿标准、数额、程序等;

(九)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十)行政许可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一)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服务指南;

(十二)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三)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二节  事中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按规定出具相关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六条 局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公示本部门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执法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执法对象、执法流程、办理时限和收费依据标准等)。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以下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予以事后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对象、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三)行政征收。行政征收的对象、征收依据、征收方式、征收内容、征收结果等;

(四)行政收费。行政收费的对象、收费名称、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

(五)其他需要事后公开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政府门户网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及服务窗口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其他方式。

第四章  审核、纠错机制

第九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检查、谁公示,谁查处、谁公示”的原则,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由执法部门负责。执法部门负责人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执法部门按职责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

第十一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弄虚作假、泄密等问题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龙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监督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湘西自治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州政办发〔2019〕33号)、《龙山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龙政办发〔2019〕2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龙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利用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载体,通过纸质、电子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的过程进行全面记录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依法、全面、客观、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人员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记录方式包括书面记录、执法文书记录、电子信息记录、执法装备记录等。

第五条 局法规股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县政务中心住建窗口具体负责相关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的实施工作。

行政执法大队具体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实施工作。

局办公室、局财务股负责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执法记录装备配置到位。

第二章  全过程记录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六条 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承办部门应当对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材料等内容进行书面记录,有执法文书的应当制作执法文书。

第七条 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承办部门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有执法文书的应当制作执法文书。

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当事人或者向社会进行公示等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八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承办部门应当书面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内容,有执法文书的应当制作执法文书。

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二节 调查和取证的记录

第九条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并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

(一)询问当事人情况;

(二)询问证人情况;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情况;

(四)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七)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情况;

(八)其他调查取证活动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十条 依法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法定的行政执法文书予以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检查当事人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以及抽样取证的,可以通过执法记录装备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对可能引起行政争议的,应当通过执法装备进行记录。

鼓励建立标准化的调查询问场所,安装同步音频视频记录设备,对调查询问等过程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通过执法装备记录执法过程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的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三节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三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承办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案件审理情况、审核情况及批准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鼓励运用电子信息系统对有关审查、审核、批准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的,告知文书中应当载明相关事实、证据、执法依据、执法内容及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等内容。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承办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对陈述、申辩的内容及采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 依法组织听证的,承办部门应当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情况、参加人员情况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予以书面记录。必要时,可以通过执法记录装备进行记录,有执法文书的应当制作执法文书。

第十六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承办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予以书面记录;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经法制审核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审核人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依法需经专家论证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情况予以书面记录;需经集体讨论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予以书面记录,有执法文书的应当制作执法文书。

第四节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书面记录送达情况,有执法文书的应当制作执法文书。

第十八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及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内容予以记录。

第十九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及载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的邮寄清单。

第二十条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见证人等内容予以记录。通过执法记录装备记录留置送达过程,详细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留置原因、留置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委托、转交的原因及送达人、签收人情况等内容予以记录,有执法文书的应当制作执法文书。

第二十二条 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书面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并留存书面公告。

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应当通过执法记录装备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对行政执法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记录核查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必要时通过执法记录装备进行记录。

第二十四条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对催告情况、告知情况予以记录。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对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情况和处理意见等内容。

应当通过执法记录装备对行政强制执行情况进行记录。

第二十五条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书面记录,有执法文书的应当制作执法文书。

第三章 书面记录及执法文书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承办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的归档、保存、使用和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书面记录以及执法文书应当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完整,确需要对记录内容进行修改,涉及行政相对人的需经确认,涉及内部程序的需经审批。

执法文书档案的归档时间、案卷装订、目录书写、资料编号、登记保管、借阅、移交、销毁等,参照公文类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执法记录装备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通过执法记录装备记录的,记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原始记录内容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第二十九条 执法记录装备记载形成的电子记录信息应当同时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属于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三十条 通过执法记录装备记录的内容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在行政执法行为办结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刻录光盘随卷存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及案卷评查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记录、记录不规范、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记录信息的、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龙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湘西自治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州政办发〔2019〕33号)、《龙山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龙政办发〔2019〕2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龙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决定。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龙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局法规股对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第四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遵循“办审分离”,保障法制审核意见的独立性、专业性、权威性。

第二章  法制审核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根据以下原则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

(一)行政处罚:依照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作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其他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三)行政强制:查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场所、主要生产经营设施;查封、扣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标的金额较大的财物;其他重大行政强制措施;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经营场所、主要生产经营设施;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标的金额较大的财物;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费用预算金额较大的代履行;其他重大行政强制执行。

(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实体性行政执法行为中的行政检查不单独列为行政检查。

第六条 局法规股重点审核与合法性相关的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执法决定是否属于法定权限,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执法决定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执法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五)执法决定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六)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三章  法制审核程序

第七条 重大执法决定由执法承办部门负责办理,执法决定作出前,提交以下材料,送局法制处进行法制审核:

(一)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情况说明,载明案件基本事实、处理意见、适用依据、自由裁量权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文书;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局法规股对承办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以书面审核为主,材料不齐全的,局法规股可以要求承办部门补充,承办部门应当及时补充有关材料。

第九条 局法规股应当在收到重大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局法规股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原则,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以下意见或建议:

(一)对属于我局法定权限,执法人员具备资格,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准确、执行裁量权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超越我局法定权限或者滥用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无法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提出不予作出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

(四)对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错误或者不符合自由裁量权规定的,提出变更或修正的审核意见;

(五)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六)对超出我局管辖范围或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出移送的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应当根据法制部门审核意见及时进行处理,需要重新调查、补充调查、变更、修正或者纠正的,应当在及时处理后再次提交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承办部门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报请有关负责人决定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法制部门或承办部门坚持有关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局法规股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载明审核人员、审核意见、审核时间等内容,随执法案卷存档。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中,龙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一般程序案件进行初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有关责任追究机制,对报送重大执法决定时故意弄虚作假、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擅自审批未经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要求离岗或者暂扣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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