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龙山县城乡居民建房管理办法》(龙政发〔2019〕45号)、《龙山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龙政发〔2021〕1号)的通知

关于废止《龙山县城乡居民建房管理办法》(龙政发〔2019〕45号)、《龙山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龙政发〔2021〕1号)的通知

来源:龙山县人民政府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30 16:20:00 字体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2022年1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27日下发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州政办发〔2021〕32号),直接用于指导、监督、管理农村宅基地和城乡居民建房工作,同时,我县制发的《龙山县城乡居民建房管理办法》(龙政发〔2019〕45号)、《龙山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龙政发〔2021〕1号)有效期均已届满,不再作为我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指导性文件依据。现对《龙山县城乡居民建房管理办法》(龙政发〔2019〕45号)和《龙山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龙政发〔2021〕1号)予以废止,废止的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重新公布作为相关工作依据,直接执行和适用省、州相关文件。




龙山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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