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3-00594
- 文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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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3-11-15
关于印发《龙山县电子政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9〕37号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山县电子政务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龙山县电子政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一日
龙山县电子政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电子政务的建设与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能力,根据《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湘办发〔2004〕9号)、《湖南省信息化条例》、《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电子政务内网建设的意见》(湘办发〔2006〕2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电子政务外网平台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湘办发〔2006〕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国家机关及其他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环境的优化,向社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活动。
龙山县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必须始终坚持“五统一”的原则,即统一组织领导、统一规划实施、统一标准规范、统一网络平台、统一安全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信息化办是全县电子政务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的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县信息化专家委员会为全县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 电子政务规划方案与建设
第五条县信息化办根据国家、省、州电子政务相关规划和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县电子政务总体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县电子政务总体规划编制本部门的电子政务专项规划,报县信息化办审批。
电子政务建设方案必须符合本级电子政务规划要求,必须遵循国家、省、州电子政务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各级各部门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应当以电子政务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在报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申请资金前,必须经县信息化办审批备案。
第七条 电子政务工程报建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县信息化办提交工程申请报告和建设方案等资料;
(二)县信息化办组织网络安全、信息保密等相关专家,按照全县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对工程建设方案进行论证与评估,对软件系统进行评审;
(三)县信息化办根据全县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和专家评审意见下达工程审查意见,并对审查通过准许实施的工程进行登记备案;
(四)工程建设方案经信息化办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后,方可进行立项、申请资金及办理其它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县信息化办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建设方案确需修改的,须报县信息化办批准。
第九条 本县电子政务工程承建、监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与建设有关的设备、软件、材料,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组织采购。
涉及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电子政务工程,经县信息化办、公安局、保密局和财政局批准,可以直接发包。涉及空间地理数据资源特许经营的电子政务工程,可由县信息化办、财政局进行评标或直接发包。
第十条 承建本县电子政务工程的施工单位,须具有信息产业、公安、保密等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
第十一条 电子政务工程中标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转让中标合同,或者将中标合同肢解后转让。对于中标合同的非主体工程,可由中标建设单位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接受分包的单位不得再次分包。
第十二条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从事电子政务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要具备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相应资质,同一工程的建设和监理要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监理单位要先于建设单位介入。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电子政务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㈠建设单位向县信息化办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㈡县信息化办在收到规定的全部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批准电子政务工程投入正式运行。
第三章 电子政务网络
第十四条电子政务网络由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组成。政务内网主要满足政务部门内部办公、管理、协调、监督以及决策的需要,政务外网主要满足政务部门进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面向社会服务的需要。
县信息化办负责全县政务外网、内网的建设、管理和协调。
第十五条各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及与省、州、县纵向网络连接,原则上应依托县电子政务网络,不得自行新建传输骨干网络。
第十六条电子政务网络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的电子政务网络必须按国家、省、州有关规定及县电子政务网络统一规划,逐步接入县电子政务骨干网络。电子政务内网、外网接入部门应分别向县电子政务网络主管部门书面说明其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网络设备情况、入网终端数量等情况,必须符合网络安全等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本级电子政务网络的IP地址等网络资源由信息化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的安排统一建设、管理和分配。
第十八条为节约经费和保障安全,接入电子政务网络的部门,原则上应统一共用电子政务外网平台的互联网接入,如确需另外开设互联网接入的,应将技术及安全方案报县信息化办,接受县信息化办的指导和监管。
第四章 政府门户网站与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政府门户网站是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公开、提供公众服务的网上窗口,由主网站和各部门子网站构成。
第二十条县信息化办统一负责政府门户网站体系的建设和管理,为各级各部门子网站提供网站平台和技术支持,建立信息采集、报送、发布、更新和维护机制。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和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必须在政府门户网站平台上设立子网站,各子网站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接受县信息化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二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把应当主动公开的及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相关子网站及本单位网站上予以公开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三条严禁涉密信息、有害信息上网。按照“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对发布与公开的信息负责。
第五章 电子政务应用系统
第二十四条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应当符合电子政务发展规划要求,遵循“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原则,遵循国家、省、州统一的信息交换标准,符合电子政务安全规范。
第二十五条跨部门、跨地区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原则上必须建立在本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之上,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基础设施。
第二十六条推行办公自动化,建立本县行政区域内统一的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实行网上传输公文,逐步取代纸质公文,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七条建立完善行政许可在线办理系统,按照“网站受理、后台处理、网站反馈”的模式逐步开展行政许可的申请、办理、查询,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六章 电子政务信息资源
第二十八条根据政务公开和党委、政府内部信息共享的要求,党委工作部门、行政机关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其产生和拥有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进行整合,实现共享,国家、省、州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要在县信息化办、县政务中心的统一指导协助下,建立各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编制政务信息共享目录,推进跨区域、跨部门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九条县信息化办、县政务中心要依托本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统筹建设县电子政务数据中心。跨部门、跨区域的电子政务公共信息资源库,原则上应由县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存储、备份。
第三十条加强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等基础信息库的建设,按照“一数一源”的原则,避免重复采集,保证基础信息的准确、及时更新和共享。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存储本部门的信息资源数据库,编制及更新本部门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凡列入县政务信息共享目录的信息,各部门必须向县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提供交换接口。
第三十二条鼓励社会力量对具有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允许加工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增值开发利用。
第七章 电子政务安全体系
第三十三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各部门电子政务安全责任。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主管单位或者运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省、州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进行相应的安全系统建设。
第三十四条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系统必须采用依法认证认可的信息安全产品,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第三十五条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主管单位或者运行单位,应当确定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保证本单位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县委办、县政府办及县信息化办要会同公安、安全、保密、机要等相关部门或机构,建立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信息安全情况通报和应急处理协调机制,制定本级电子政务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制度规范,建立本级统一的电子政务数字认证体系,统筹规划电子政务应急响应与灾难备份建设。定期组织对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八章 电子政务培训、考核、监督
第三十七条县信息化办负责电子政务知识与技能培训,编制县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培训规划与实施方案,加强对各级各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信息化与电子政务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三十八条全县国家机关公务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参加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办公自动化等方面的培训,掌握电子政务的基本技能。通过考核后,可取得人事部门核发的《湖南省公务员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九条县信息化办会同有关督查部门,建立电子政务绩效考核与评估机制,并将其纳入行政机关工作目标督查考核体系,定期对各级各部门信息公开、信息资源共享、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及应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并予以通报,其结果作为考核、评估各级各部门落实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本级财政对该单位电子政务建设投入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电子政务内网、外网的具体运行和管理规定另行颁发。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县信息化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