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3-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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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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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2013-11-15
关于印发《龙山县乡村财政财务精细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9〕49号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山县乡村财政财务精细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龙山县乡村财政财务精细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龙山县乡村财政财务精细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乡村财政财务精细化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财预〔2008〕406号)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乡村财政财务精细化管理的意见》(湘财乡〔2009〕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乡镇(街道)财政工作职能转变,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乡村财政财务精细化管理主要包括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精细化、日常收支核算精细化、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精细化、"村账乡代理"精细化、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管理精细化、债权债务管理精细化等内容。
第三条 乡村财政财务精细化管理是以乡村两级所涉及的财政性资金为管理内容,以信息流、资金流为管理主线,以乡镇财税信息网络和相关软件为基础平台,依托制度建设、程序规范、全程跟踪、绩效考核等手段,强化财政职能,健全内部管理,确保乡村财政财务实现全面、精准、细致、规范、高效管理目标。
第四条 乡村财政财务精细化管理的主体是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授权县乡镇财政管理局具体负责组织乡村财政财务精细化管理工作实施,各乡镇(街道)财政所应按照本暂行办法认真开展乡村财政财务精细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龙山县乡村两级财政财务管理。
第二章 乡镇财政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乡镇财政应突出公共财政的服务性,具有资金筹集、分配、监管和规范乡镇财务收支行为等职能。
第七条 我县乡镇财政主要工作职责是:㈠拟定乡镇财政管理政策,负责体制建设,管理方式改革的日常工作指导。㈡按照国家税收法规,抓好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㈢组织实施乡镇财税信息化建设,负责财政对农民各项补贴信息化发放工作。㈣负责全面推行"乡财县管乡用"和"村账乡代理"财政管理方式的改革。㈤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侦破处理涉税犯罪案件。㈥参与组织和完善农村税费改革,农村综合配套改革。㈦承办县人民政府、县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乡镇财政预算管理
第八条 健全乡镇预算制度。乡镇财政预算管理范围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和监督。县财政对乡镇(街道)年度预算指标实行总量控制,县乡镇财政管理局负责管理。乡镇财政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原则,科学编制乡镇财政年度收支预算,准确核定乡镇基本支出,落实定员定额管理,合理安排乡镇财政年度预算及村级运转经费预算,切实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第九条 严格预算支出顺序。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保稳定"的支出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优先保证人员工资正常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在支出计划中硬化基本支出、细化公用支出、优化项目支出、强化预算约束。
第十条 乡镇财政支出标准
㈠人员工资支出。根据编制人事部门批准的实有人数及工资额执行。
㈡行政公务经费支出。乡镇(街道)行政公务经费测算:1、乡镇(街道)行政公务经费按8万元/个测算基数;2、2005年区划调整时每并入一个乡镇增加6万元;3、里耶、隆头、苗儿滩、靛房等镇和内溪、贾市乡各增加交通费2万元/年,塔泥、猛必、他砂乡和洗车河镇增加交通费 1万元/年;4、辖区内人口人均6元/年;5、乡镇财政供养人员专项补助人均1000元/年;6、基本公用经费人均2500元/年。
㈢村级运转支出。1、村干工资:村书记2500元/人.年,村主任和计育专干2400元/人.年,村综治专干1200元/人.年,村运转支出按每个村10000元/年的标准计算;组误工补助100元/组.年,退职村主干30元/月.年;2、居委会经费按每个居委会每年20000元测算。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的执行,由县财政局根据部门预算按月或按项目进度拨付。县财政局要加强监督乡镇(街道)财政资金拨款审批程序的全过程,严格按进度、按程序、按规定执行预算。
第四章 乡财县管乡用
第十二条 实行乡财县管乡用,坚持乡镇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债权债务主体不变,独立核算责任主体不变的原则。要继续完善乡财县管乡用相关配套措施,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细化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级财政部门的指导意见,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并按程序报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需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调整数额较大的,需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按法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根据年初预算安排,由县乡镇财政管理局按照分月用款计划及支出进度,合理安排预算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控制超进度支出和随意举债行为。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乡镇(街道)预算内外收支全部纳入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乡镇预算总会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会计一律通过乡镇财税网进行核算,乡镇(街道)所有预算内外收入均纳入乡镇财政所管理。乡镇(街道)所有机构一律不设会计、出纳,统一由乡镇(街道)财政所核算。县乡镇财政管理局负责集中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账户设置。取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属机构在各金融机构的所有账户。乡镇(街道)财政总预算会计统一开设"基本结算户"。乡镇(街道)财政单位会计统一开设"基本支出户"、"专项资金专户",由县乡镇财政管理局对"基本结算户"实行网上授权支付。
第十六条 收入管理。税务部门征收的各种税款由税务部门直接上解县级国库。乡镇(街道)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其他非税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乡镇借款等必须按照票款同步的原则,按月及时解缴到乡镇财政"结算专户"。坚决杜绝坐支、截留或挪用财政收入行为。
第十七条 支出管理。乡镇预算内外支出通过"基本结算户"进行核算,县财政局根据乡镇(街道)本年度预算,及时将资金从国库拨付到"基本结算户"进行核算,乡镇(街道)各项正常支出,由总预算会计将资金从"基本结算户"拨付到"基本支出户"中明细核算。凡是乡镇需要支出的款项,都由乡镇财政所将支出预算方案通过网络系统报县乡镇财政管理局审核,由县乡镇财政管理局统一对"基本结算户"实行网上授权支付。统发工资由县工资发放中心直接发放到个人。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县乡镇财政管理局直达乡镇"专项资金专户",按月进行审核报账。凡对农民的政策性补贴,以惠农补贴"一卡通"方式发放。逐步将乡镇各项支出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第十八条 票据管理。乡镇(街道)财政非税收入票据由各乡镇(街道)财政所统一到县乡镇财政管理局领购。实行"存量控制、网上申购、购前审批、规范填录、对号核销、票款同步"的网络化管理办法。县乡镇财政管理局凭银行缴款单核销收款票据。
第十九条 采购统办。乡镇(街道)使用财政性资金按上级财政部门确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劳务的行为,按月申报采购计划,经县乡镇财政管理局按相关规定审核后,交县政府采购办统一办理,采购支出纳入乡镇(街道)年度综合预算。
第二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乡镇(街道)财政的信息交流,各乡镇(街道)财政所要履行乡镇财政管理和监督职能,要严格按照财经法律法规对日常性收支进行审核;严格按照《龙山县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积极参与专项资金的监管;严格按照《龙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加强乡镇(街道)国有资产管理;对已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专项资金支出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凡须招投标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结合乡镇(街道)财政收支总量与重点、资金性质、结构与效益,量化考评指标,按季对乡镇(街道)财政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村账乡代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村账乡代理,要坚持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民主监督权不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坚决确保村级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要提高村级理财水平,规范村级财务收支行为,确保各种资金安全使用。
第二十二条 统一开设村级资金专户。取消各村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的帐户,统一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项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分村核算,所有村级资金的收支均纳入"专项资金专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坚持民主理财。建立和健全村级财务民主管理制度,设立村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对村级重大建设事项必须通过"一事一议"予以确定,同时加大财务公开力度,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 坚持独立核算。充分利用乡镇财税网络,依托乡财县管乡用软件,设置村账乡代理帐套,以村为单位单独建账,代理记账,独立核算,保持村级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核算主体不变,保证村级财务的独立和完整。
第二十五条 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村级经费保障机制,对村级运转经费采用封闭式运行办法,通过"乡财县管乡用"方式直接拨付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对在职村干部误工补贴、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补助等直接发放到个人的补贴(助)资金,一律由县乡镇财政管理局以"一卡通"方式发放到个人账户。对村级自有资金和其他渠道取得的资金,实行及时缴存,票款同步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规范报账和审批流程。从村级班子成员中明确一名报账员,村级发生财务收支,由报账员登记现金账,并于规定日期将原始凭证送到乡村财政财务核算中心报账。村级资金实行备用金制度,每笔开支必须交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认后再按相关规定入账。严格村级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实现村级招待费开支"零接待",减少村级债务。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乡村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按照"量力而行、讲求效益、强化管理、规避风险"的总体要求,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严格按照《龙山县债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债权清收和债务资金管理,有效建立乡镇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全面构建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的长效机制,严控新债发生,逐步消化历史债务。
第二十八条 有效开展债权债务清理,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进行分类核实,摸清底数,锁定数据,登记造册。同时依托债务管理系统,加强债权债务基础数据与档案资料管理,对乡村债权债务增减变化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对乡村举债行为进行规范,建立可承受的投入和偿还机制,严格控制新的举债。同时要规范举债审批程序,乡镇建设性项目举债,必须对建设规模、筹资渠道、偿债资金来源进行论证,经县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拓宽偿债渠道,分清债权债务性质,妥善处理乡村债权债务。切实采取"收欠还债、核销减债、置换抵债、拍卖偿债"等有效办法,加大对各类欠账的清理与回收力度,有效化解历史债务,遏制乡、村负债增长。同时建立偿债考核机制与偿债激励机制,对乡镇、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任期和离任实行消赤减债专项审计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章 惠农补贴发放
第三十一条 惠农补贴发放的项目。按照"政府项目、财政资金"的补贴必须纳入统发范围的原则,对扶持农民发展生产、解决生活困难的各类补贴项目全部纳入惠农补贴发放管理,进一步扩大发放范围和规模,将所有惠农补贴项目全部纳入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惠农补贴发放的工作职责。各职能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实行信息化发放项目的基础数据资料,并认定、审批和审核补贴发放标准、范围及金额,县财政局相关职能股室负责补贴资金的安排调配,乡镇财政所负责数据录入、银行数据的传递和登折发放,县信用联社负责办理补贴资金的具体支付。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杜绝部门推诿扯皮情况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 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乡村财政财务核算中心建设,创新服务方式,继续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对补贴对象增减、补助金额异动、补贴通知书发放、补贴情况公示、存折摘要栏打印、存折挂失更换等方面,要把工作做深做细,惠农补贴公示的内容必须包括补贴对象、面积、标准、金额及监督电话等,公示时间必须达7天以上。建立健全三农基础信息数据库,不断完善包括农户信息、种植信息、民政优抚及计生信息等基础项目信息及数据。
第三十四条 加强惠农补贴发放工作的督查。要完善补贴发放制度,做好回访与查询,明确相关工作责任。各责任主体要积极主动配合纪检、监察、减负办等执纪执法职能部门,认真督促检查涉农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安全发放到位。
第八章 税收征管
第三十五条 狠抓征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原则,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力度,取综合措施,部门联动,堵塞征管死角,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第三十六条 强化税源管理,努力构建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税源监控体系。对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项目,根据项目竣工时间和销售进度,确定纳税人纳税申报时间和应纳税额,及时建立税源台账。针对契税纳税主体分散、税源不固定、征收环节不易控制、税款征收不具连续性等特点,加强二手房交易契税的征管和日常监督,政务中心财政契税窗口要按照流程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对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先申报、再实地戡察,做到不察看、不承办,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实现源头控管。
第三十七条 积极推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以信息化征管软件为手段,以联网基础数据资源共享为前提,增强税收征管政务公开窗口服务,从税源调查建档到电子开票,实行财政、国土、房产等部门联网,做到一站式服务,实现权属转移合同、契约、协议、评估资料、政府批准文件等相关涉税信息的网络化管理,规范征管程序,提高征管效率。
第九章 乡镇财政基础建设及人员管理
第三十八条 加强乡镇(街道)财政队伍建设。县财政局应切实加强对乡镇(街道)财政所人、财、物的管理。县乡镇财政管理局作为乡镇(街道)财政管理的专职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县财政局做好乡镇(街道)财政所业务人员的任用选拔、岗位配置及轮换交流、人员培训、业务指导与考核、会计移交、财政所建设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乡镇(街道)财政所应设立财政正副所长,预算会计、单位会计、出纳、信息操作员、票证专管员、税收征管员等基本岗位,可一人一岗或多岗(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县乡镇财政管理局应根据乡镇(街道)财政所工作实际需要,及时提供财政人员岗位调整配备建议方案,报县财政局研究审定。乡镇(街道)应切实保证财政人员集中时间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十条 加强乡镇(街道)财政所内部建设,提升综合素质。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建立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落实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同时通过开展基础工作检查、业务培训考试、技能竞赛、考核评比等多种形式及争先创优活动,对乡镇财政业务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岗位考核,不断提高乡镇(街道)财政人员政策与业务水平。
第四十一条 加大对乡镇(街道)财政的资金投入力度,改善乡镇(街道)财政所办公条件与工作环境,对财政所的住房建设、办公设施配置等固定资产进行建档、规划与申报,同时不断提升乡镇财政信息化运行系统及设备配置的升级改造。
第四十二条 完善乡镇(街道)财政考核机制,按照乡镇(街道)财政岗位目标管理及业务管理考核办法量化考核,由县财政局及县乡镇财政管理局共同组织对乡镇(街道)财政所实行工作考核。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