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3-00613
- 文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3-11-15
《关于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龙政发〔2009〕13号
龙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州政办发〔2009〕18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不断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2010年新农合实施办法。
一、进一步明确参合对象
本县农村户籍人口(包括农村户口的在校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已参加新农合的城镇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及其子女和已参加新农合的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非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未参加新农合的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非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小林场、小农场、小渔场等非农业户籍的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参加新农合以户为单位,家庭全体人员参加。
二、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
2010年,新农合筹资标准由上年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地方财政补助60元(省级42元、州级9元、县市级9元),农民个人缴费20元。
农村五保户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纳的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三、合理调整住院补偿标准
㈠继续执行补偿起付线。州内一级、二级、三级和省级医院分别执行100元、200元、400元和600元的起付线。参合农民住院的医疗费在起付线以下的由个人负担。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只负担一次起付线,一年中同一病人在不同级别医院住院的,按最高级别医院计算。
㈡提高住院补偿比例。州内一级、二级、三级和省级医院住院费用补偿比例分别由去年的75%、60%、50%、50%提高到80%、65%、55%、50%。(我县在湖北省恩施自治州住院的病人补助按湘西州同级医疗机构补助标准执行)。
㈢提高住院补偿封顶线。参合农民住院费用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限额由2009年的3万元增加到6万元。
四、规范住院分娩补偿办法
对符合计划生育的参合孕产妇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的,平产每例由中央和省财政补助300元后,由新农合基金再补偿300元;符合指征的剖宫产手术者,每例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300元后,其余部分由新农合基金定额补偿700元。对符合计划生育的参合孕产妇在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平产每例由中央和省财政补助300元后,由新农合基金再补偿550元;符合指征的剖宫产手术者,每例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300元后,其余部分由新农合基金定额补偿1000元
五、调整特殊慢性病补偿范围
将特殊慢性病补偿病种由去年的15种调整为18种: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含血、腹透)、器官或组织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分裂症、冠心病(非隐匿型)、有并发症的糖尿病、失代偿期肝硬化、帕金森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等。补偿标准每人每年500元不变,如果本年度内因该病住院已享受住院补偿的不再享受500元特殊病种门诊补助。
六、提高门诊统筹基金补偿标准
门诊统筹基金为每人每年20元不变,以乡镇为单位统筹,以户为单位使用。年度最高补偿封顶线由原来的20元/人提高到30元/人。
七、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龙政发〔2008〕29号)未调整的内容继续有效。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卫生 新农合△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0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