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3-00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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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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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2013-11-15
关于印发《龙山县城规划区内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龙政发〔2010〕16号
龙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山县城规划区内
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龙山县城规划区内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龙山县城规划区内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定
为切实保护耕地,规范县城规划区村民住宅建设行为,确保规划区各项建设活动有序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利用本村集体土地进行住宅建设的行为。
二、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利用集体土地进行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政策要求,优先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废弃地和低效利用的土地。
三、村民住宅建设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
四、子女属本村户籍,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分户条件的应继承父母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有多子女属本村户籍,至少有一个子女继承父母原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
五、旧屋倒修、异地迁建等,应重新进行宅基地变更登记,原宅基地相关证件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回收注销。
六、村民的宅基地不能自行转让。
七、村民申请住宅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㈠属本村户籍,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分户条件且无住宅的;
㈡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属危房,不宜居住的;
㈢受地质影响,居住环境危及生命安全,确需迁建的;
㈣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申请建房的。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村民,不得申请住宅建设。
㈠一户多宅的;
㈡已有房屋转让、出售、出租的;
㈢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㈣属被拆迁户,但已享受拆迁安置政策的;
㈤曾享受过政策性住房优惠政策且新建、改扩建房屋的;
㈥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建房的其他情形。
九、严禁利用下列土地用于村民住宅建设。
㈠基本农田保护区;
㈡耕作条件良好,成片连块的耕地;
㈢城市规划确定的铁路、道路、停车场等交通设施控制用地;
㈣城市规划确定的通信、电力、供水、供气、消防、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㈤城市规划确定的行政办公用地;
㈥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广场、河道、水源地等用地;
㈦近期建设项目用地;
㈧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
十、村民住宅建设坚持先审查后公示原则,按下列程序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㈠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建房申请,并提供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进行初审,并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
㈡经初审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人持已签署意见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向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对拟建地点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政策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放村民建房相关申请表格,明确建房占地面积,四周界线,建设规模等控制要求。
㈢申请人将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表及相关图纸交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将申请人的姓名、拟建地点、占地面积、建设规模、控制要求等情况在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所在地定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㈣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需相关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十一、严禁城镇居民利用村集体土地进行住宅建设。
十二、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将集体土地非法转让给他人建设零星住宅或以出租的形式改变土地用途。
十三、国土资源、规划、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审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十四、未经审批擅自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十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城乡建设 规划区△ 住宅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0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