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3-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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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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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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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2013-11-15
关于印发《龙山县2011年度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LSDR-2011-01017
龙政办发〔2011〕44号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山县2011年度突发性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龙山县2011年度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龙山县2011年度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处置我县境内突发性地质灾害,避免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编制本预案。
1.3指导思想
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长效机制,掌握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主动权。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网络和应急处置机制,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把地质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照灾害险情和灾情级别分别管理,条块结合。
龙山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灾工作,县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特大型、大、中型突发性地质灾害,在省、州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四个等级:
2.1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Ⅰ级)
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Ⅰ级):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2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Ⅱ级)
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Ⅱ级):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3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Ⅲ级)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Ⅲ级):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4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Ⅳ级)
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Ⅳ级):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组织机构和职责
3.1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彭正刚任指挥长,陈向晖、张青山、刘昌顺、吴俊峰、向明学任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县农办、县安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卫生局、县人武部、武警龙山县中队、县商务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广电局、县粮食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电力公司、县电信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陈尤兵任办公室主任。
3.2工作职责
3.2.1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协调、指挥、组织,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作出重大决策,根据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的需要,紧急调集抢险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3.2.2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国土资源局:建立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灾情和险情速报制度;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组织专家小组进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汇集、上报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分析、判断成灾原因和发展趋势;会同省、州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的部署和技术指导工作,按有关规定向省、州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应急处置的结果。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力量抢修因灾损坏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负责组织公路沿线路段的地质灾害巡查、抢险救灾工作;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县水利局:组织和督促有关单位开展水库库周、库坝、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巡查、抢险、救助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及时向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县国土资源局和乡镇(街道)通报降雨信息、汛情动态,组织灾区供水部门加强对有关设施的防护和巡查,保障灾区供水。
县住建局:组织发生地质灾害和险情地区的危房检查,指导群众安全转移;组织抢修因灾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尽快修复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工程设施。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做好受灾害威胁的居民及其他人员疏散,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埋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工作,防止因突发性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
县人武部、武警龙山县中队: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会商,并按会商要求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通报部队抢险救灾情况。
县气象局:收集有关气象信息,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分析、预报重点地区未来12小时降雨和天气状况,并每1至3小时向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
县民政局:及时掌握灾民安置动态,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及时做好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的设置,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及时向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县卫生局:组织协调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组织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向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县电信公司:保障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主管部门与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的通信畅通,保障通信人员和设施安全。
县电力公司:对灾区电力设施进行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全力保障灾区医院、重点工程、市政设施的电力供应;及时向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电力供应和抢险情况。
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3.2.3应急抢险队伍
县人民政府组建地质灾害应急抢险队伍,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转移疏散受威胁的居民及财产等救助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建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抢险队伍。
应急抢险队伍由武警战士、消防战士、公安干警、民兵和国土资源、住建、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3.2.4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小组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技术支持单位组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小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3.2.5各乡镇(街道)应急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紧急调集抢险应急人员,调用抢险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备;必要时可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4、监测和预报
4.1监测
全县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网络体系。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地质灾害监测工作的指挥、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巡查,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落实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国土资源、防汛、气象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4.2预报预警
4.2.1值班制度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值班制度,汛期县国土资源局及各有关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凡遇大暴雨时,应按照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实行办公室双人值班,领导带班,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要加强值班。
4.2.2险情巡查
加强地质灾害巡查。县国土资源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灾情和险情时,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警示,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在危险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转移路线,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紧急情况下,可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4.2.3“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地质灾害调查,根据已查明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村、组及受灾害威胁的村民,将“明白卡”发放到村民手中。
4.2.4预报
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与气象、水利部门的联系,及时向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通报气象、汛情和地质灾害预警等信息。县气象部门发出暴雨警报和省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台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级≥3级时,县国土资源部门要立即将降雨信息和防灾要求及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乡镇(街道)应及时通知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有关单位和当地群众要按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3速报制度
4.3.1速报时限要求
县国土资源局接到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对属于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的,应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同时还应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执行速报程序和时限规定);对属于小型地质灾害的,应在1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4.3.2速报内容
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地点和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地质条件和引发因素及发展趋势,受威胁人数与财产数额,提出处置对策和措施等。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有新的变化时,必须及时续报。
5、应急处置工作
县人民政府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至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5.1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处置(Ⅰ级)
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引发因素、致灾体规模、受灾范围等,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有关责任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同时向州人民政府和州国土资源局报告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在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应急调查与监测,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示标志,组织群众避灾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向省、州人民政府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5.2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处置(Ⅱ、Ⅲ级)
大型、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致灾体及受灾规模、范围等,立即将灾情通知到地质灾害险点的有关责任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将灾情和险情向州人民政府和州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5.3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处置(Ⅳ级)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调查,判定地质灾害引发因素、致灾体规模等,并将灾情和险情进展情况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和州国土资源局报告,直至处置工作结束;组织县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力量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险救灾,防止灾情和险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州人民政府和州国土资源局。
6、善后处理工作
6.1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生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思想工作,稳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或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或避让搬迁补助;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6.2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7、责任与奖惩
7.1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2对不及时按本预案报告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引发地质灾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8、附则
8.1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在我县境内突发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与地质作用相关的灾害。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置。
8.2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适时组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
8.3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8.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