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山县2012年度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3-00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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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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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3-11-15

关于印发《龙山县2012年度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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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龙山县

龙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山县2012年度党政领导班子和

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与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党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龙山县2012年度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与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龙山县委

龙山县人民政府

2012年1月30日

龙山县2012年度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绩效考核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龙山县委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龙发〔2011〕2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考核总体思路为:统一考核平台,规范考核指标,科学权重计分,分类评定等次,综合运用结果。搭建全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与管理平台,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县委、县人民政府当前设立的各单项考核进行规范后,纳入绩效考核与管理平台统一设立指标,各单项考核仍由原考核单位组织实施,其结果记入绩效考核系统。年终,县绩效考核办组织相关考核责任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和有关测评,根据验收和测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分,按得分评定考核等次,综合运用结果。

第三条 绩效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原则。立足为科学发展选干部、配班子、建队伍、聚人才,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成效作为考核评价的基本依据,推动领导班子和干部围绕科学发展改进工作、提高水平、增强能力;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正确把握德才兼备的辩证关系,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品行,崇尚实干,突出考核干部的政治品质、思想作风、党性修养和勤政廉政;

(三)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贯彻民主公开的要求,在工作实践中考核评价干部,充分体现群众对干部考核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引导干部创造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检验的政绩;

(四)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分析,讲求实效,力戒繁琐,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关注过程管理,规范考核程序,增强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五)坚持边探索、边总结、边完善的原则。在工作中创新,在实践中改进,不断探索,不断总结,不断完善,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街道)、县直正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县人大办县政协办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绩效考核与管理。(名单详见附件)

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其它委室领导班子、班子成员的绩效考核与管理,由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县直正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其他干部的绩效考核与管理,由单位党组(党委)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县直副科级单位及干部的绩效考核与管理,由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其他干部的绩效考核与管理,由乡镇(街道)党委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绩效考核对象分以下三个层次:

(一)领导班子;

(二)领导班子党政正职;

(三)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第三章 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

第六条 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包括实绩目标(分平时实绩和年度实绩)完成情况、自身建设情况和社会公认度评估情况3个部分,其得分计算公式为:班子绩效考核得分=平时实绩×20%+年度实绩×45%+自身建设×20%+社会公认度评估×15%。 

第七条 确定实绩目标的依据为:

(一)中央、省、州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三)县党代会工作报告、县委全会和全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四)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

(五)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第八条 实绩目标考核体系分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结果均以具体分数表示。实绩目标考核体系可根据每年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各项指标的计分标准以年度具体规定为准,年度已确定的实绩目标原则上不作调整。由于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实绩目标无法完成,或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上级决策部署对工作作了重大调整,可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九条 在年度实绩得分总分的基础上实行加分,共设置三类加分项目。一是设置工作创新类加分项目。单位工作经验被国家、省、州以在我县召开现场会形式推介的,按全国现场会加5分、全省现场会加3分、全州现场会加2分的档次进行加分,以最高档次加分,不重复计分。单位工作经验被国家、省、州在现场会上以书面形式交流的,按国家级加3分、省级加2分、州级加1分的档次进行加分,以最高档次加分,不重复计分。二是设置重大贡献类加分项目。单位为全县争得试点县、示范县的,按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3分、州级加2分的档次进行加分,以最高档次加分,不重复计分。三是设置重大荣誉类加减分项目。凡单位当年获国家单项奖加4分,获国家部办委或省委、省人民政府单项奖加3分,综合奖加4分;获省厅(局)或州委、州人民政府单项奖加2分,综合奖加3分。

第十条 平时实绩、年度实绩的考核基础分各为100分。

平时实绩考核由县绩效考核办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工作通报、相关部门半年检查考核打分、报送相关材料、实施本单位其他干部绩效考核与管理等情况综合评定。

年度实绩考核依据各单项指标年度检查结果汇总形成。

第十一条 自身建设情况考核基础分为100分,主要考核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民主政治建设等内容,考核主体及分值如下:

(一)思想建设(25分)。由县委宣传部制定细则进行考核。

(二)组织建设(25分)。由县委组织部制定细则进行考核。

(三)党风廉政建设(25分)。由县纪委(监察局)制定细则进行考核。

(四)办公室工作(15分)。由县委办制定细则进行考核。

(五)民主政治建设(5分)。由县委统战部制定细则进行考核。

(六)党管武装工作(5分)。由县人武部制定细则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社会公认度评估基础分为100分,主要包括履行职责满意度、工作成效满意度、工作作风满意度、社会形象满意度和党风廉政建设满意度等内容。

社会公认度评估,分为“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分别对应1.0、0.8、0.6、0.4的系数。计分公式为:各类别评估得分=(“满意”个数×1+“较满意”个数×0.8+“基本满意”个数×0.6+“不满意”个数×0.4)÷有效评估个数×100。
    第十三条  以年度为单位,根据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得分,在全县范围内,按乡镇(街道)和县直单位两个类别,分别评定考核等次。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原则上按15%、70%、10%、5%的比例评定一、二、三、四等,县直单位领导班子原则上按12%、75%、10%、3%的比例评定一、二、三、四等。得分85分以上的领导班子,原则上不列为三等;得分60分以上的领导班子,原则上不列为四等。

第四章 党政正职的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党政正职的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由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个人德才素质测评情况两部分组成。

第十五条 履行岗位职责情况70分,按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得分的70%折算。

第十六条 个人德才素质测评情况30分。个人德才素质测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实绩、政治素质、理论水平、驾驭全局能力、创新意识、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由县级领导测评、机关干部职工测评、群众代表测评组成,各占10分。

第十七条 年终绩效考核时,县绩效考核办综合被考核对象履行岗位职责和个人德才素质测评得分情况,测算其年度绩效考核得分。

根据年度绩效考核得分,在全县范围内,按乡镇(街道)和县直单位两个类别,分别评定考核等次。

镇党政正职原则上按15%、70%、10%、5%的比例评定一、二、三、四等;县直单位党政正职原则上按15%、70%、10%、5%的比例评定一、二、三、四等。得分85分以上的,原则上不列为三等;得分60分以上的,原则上不列为四等。

第五章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由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党政正职打分情况和个人德才素质测评情况三部分组成。

第十九条 履行岗位职责50分,按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得分的50%折算,并根据分管工作完成情况实行加减分。

第二十条 党政正职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考核打分,占20分。

第二十一条 个人德才素质测评30分。主要内容包括工作实绩、政治素质、理论水平、组织协调、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由班子成员测评、机关干部职工测评和群众代表测评组成,各占10分。 

第二十二条 年终绩效考核时,县绩效考核办综合被考核对象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党政正职打分情况和个人德才素质测评情况得分,测算其年度绩效考核得分。
    根据得分高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本单位范围内评定考核等次,原则上按15%、70%、12%、3%的比例评定一、二、三、四等。得分85分以上的,原则上不列为三等;得分60分以上的,原则上不列为四等。

第六章 考核的过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考核指标确定。年初,被考核单位汇总县委、县人民政府以及县直各部门对本单位考核指标,并单设创新类或特色工作类指标,建立本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交县绩效考核办汇总,由各部门审核修正,报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指标确定工作一般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四条 月度工作计划制定。每月5日前,被考核单位召开月度工作会议,结合本单位工作目标,研究部署月度工作,制定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个人月度工作计划,并上报县绩效考核办。

第二十五条 季度工作总结。每季度末,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季度工作总结,上报县绩效考核办。

第二十六条 年度绩效考核。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分为以下五个步骤:

(一)自查自评。被考核单位结合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逐项对照检查,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评分标准进行自评打分,并上报县绩效考核办。

(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德才素质测评。由县绩效考核办组织考核组分层次进行测评后汇总。

(三)社会公认度评估。按照谁了解、谁评估的原则,由县绩效考核办组织评估主体,采用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座谈会等形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多维度测评。社会公认度评估一般于每年12月进行。

(四)检查核实。县绩效考核办组织有关部门对被考核单位各项指标进行检查核实。绩效考核指标与专项考核指标相同的,原则上直接运用其结果,不再组织考核。

(五)考核汇总。县绩效考核办根据被考核单位的各项指标验收结果及各项测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分,评定考核等次。

第七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与发放绩效工作性奖金相挂钩。对被评定为一等的单位分别奖励绩效工作性奖金2万元,所得奖金原则上要根据本单位绩效考核结果分等次发放。

(二)与分配干部年度考核评优指标相挂钩。被评定为一、 二、三、四等的单位,干部职工评优比例分别按20%、15%、10%、7%确定,报县年度考核主管部门审核。

(三)与向国家、省、州推荐评优对象相挂钩。被评定为二、三、四等的单位,不作为国家、省、州综合类评优评奖的推荐对象。

(四)与领导班子调整配备相挂钩。被评定为三、四等的单位,由县委组织部、县绩效考核办考察甄别,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按相关程序进行诫勉、调整、免职或责令辞职。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领导班子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一等的,在年度考核中原则上定为“优秀”等次,给予嘉奖奖励;连续两年被评为一等的领导班子成员,给予记功奖励;连续三年被评为一等的领导班子成员,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在干部选拔任用时优先推荐。

(二)领导班子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二等的,在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等次。

(三)领导班子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三等的,由县委组织部、县绩效考核办考察甄别,提出其年度考核等次(含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视情况进行诫勉、调整、免职或责令辞职。

(四)领导班子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四等的,经县委组织部、县绩效考核办考察甄别,提出其年度考核等次(含基本称职、不称职),按有关程序诫勉、调整、免职或责令辞职。

第二十九条 被考核单位在年内受到县委、县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按相关规定不能评先评优的,其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为一等。在年度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扣减一定绩效考核总分外,其领导班子不得评为一等,负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为一等和二等。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没有落实;

(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没有完成;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没有完成;

(四)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目标没有完成;

(五)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六)发生重大失密或泄密事件;

(七)由于不正确履行职责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八)年内受到县委、县人民政府2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年内班子成员中有2人以上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十)在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

第八章  工作推进机制

第三十条   建立公示制度。以网络媒体和单位公

示栏为载体,对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计划、服务承诺、工作业绩等实行按月公示,增强绩效考核的透明度,提高社会公认度。

第三十一条  推行工作日志。对领导干部的工作情况实行日志化管理,要一天一记载,单位主要领导对班子其他成员的工作日志要一月一签批,切实增强领导干部的工作责任心,不断提升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三十二条   实行督办通报。县委督查室、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县绩效考核办对重大项目跟踪督办、难点工作专班督办、目标计划定期督办,促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十三条   规范台账管理。县绩效考核办对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督查情况等相关资料及时分类归档,强化被考核单位的日常工作监督和考核,实现工作规范化。

第九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在考核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禁弄虚作假,向县绩效考核办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

(二)严禁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

(三)严禁泄漏考核密秘;

(四)严禁索拿卡要。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触犯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县绩效考核办设立咨询、举报电话,负责接受绩效考核工作有关政策咨询,受理举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绩效考核办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纳入全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与管理的单位名单

附件

纳入全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绩效考核与管理的单位名单

(共115个正科级及以上单位)

一、县直正科级以上单位(81个)

党委部门(13个):县纪委(监察局)、县委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统战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委党校、县编办、县委老干部局、县党史研究室、县档案局

群团部门(6个):县科协、团县委、县工商联、县残联、县妇联、县总工会

政务部门(10个):里耶管委会、县政府办、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民族事务局、县统计局、县信息中心、县信访局、县机关事务局、县接待办、县驻长办

经济管理部门(25个):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扶贫开发办、县农业局、县农办、县经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局、县水利局、县公路局、县林业局、县移民局、县畜牧水产局、县经管局、县住建局、县供销联社、县农开办、县农机局、县房地产管理局、县外资外援办、县工业园管委会、县规划局、县蔬菜办、县旅游局、县粮食局

社会发展部门(15个):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人社局、县科技局、县文广新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县人民医院、县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县中医院、县电大工作站、县文物管理局、县疾控中心、县体育局

执法监督部门(12个):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审计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物价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县环保局

二、乡镇(街道)(34个)

民安街道、新城街道、华塘街道、石羔镇、三元乡、石牌镇、桶车乡、兴隆街乡、洗洛乡、湾塘乡、白羊乡、茨岩塘镇、水田坝乡、猛必乡、乌鸦乡、大安乡、红岩溪镇、茅坪乡、塔泥乡、农车乡、洗车河镇、洛塔乡、苗儿滩镇、隆头镇、靛房镇、他砂乡、里耶镇、内溪乡、贾市乡、召市镇、贾坝乡、咱果乡、桂塘镇、老兴乡

机构改革中,单位如有更名,由新更名单位自然替补,并报县绩效考核办备案,不另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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