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3-00773
- 文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3-11-15
关于印发《龙山县严格规范国家公职人员操办人情宴请事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共龙山县委办公室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山县严格规范国家公职人员操办人情宴请事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龙山县严格规范国家公职人员操办人情宴请事宜的补充规定》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龙山县委办公室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龙山县严格规范国家公职人员操办
人情宴请事宜的补充规定
为加强我县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县国家公职人员操办人情宴请事宜,按照《中共湘西自治州纪委中共湘西自治州委组织部湘西自治州监察局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人情宴请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州纪发〔2007〕14号文件)和《龙山县严格规范国家公职人员操办人情宴请事宜的规定》(龙办〔2011〕86号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公职人员,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离退休人员操办人情宴请严格按照龙办〔2011〕8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集体企业职工操办人情宴请事宜参照龙办〔2011〕86号文件和本规定执行,并由单位主管部门作出相应的管理规定,加以规范。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参与违规操办的人情宴请, 不得向违规操办人情宴请者赠送礼金礼品,提供场所、人员、物资等。对违反的国家公职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向违规操办人情宴请者提供场所、人员、物资和赠送礼金、礼品的单位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对其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各单位领导要制止所管辖范围内的干部职工参与违规人情宴请,否则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要配合搞好规范治理人情宴请工作,行业协会要积极参与并支持我县规范治理人情宴请工作,正确引导各行业人员按规定操办人情宴请,加强行业自律的规范力度。
第六条 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变相举办违规人情宴请,否则按照龙办〔2011〕86号文件和本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廉政建设 人情宴请△ 补充规定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