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3-00797
- 文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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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3-11-15
关于印发《龙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LSDR-2012-01004
龙政办发〔2012〕21号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龙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
龙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07〕5号)、《湖南省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创新工作实施方案》(湘纪发〔2010〕41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建设的通知》(州政办发〔201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是指:
1、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招投标;
2、货物及服务招标;
3、政府采购项目;
4、国有产权、集体产权出让,国有及国有控股单位资产出让、出租(含直管公房);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
6、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
7、其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主要包括:水资源、水能资源、河流、地热资源、风能资源的出让、出租;政府投资建设公共设施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的有偿使用;
8、项目法人招标(含BT、BOT等模式融资的建设项目);
9、其他依法应当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在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进行,因特殊情况不能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须报县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所有纳入本办法交易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应严格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场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简称“公管委”)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和领导工作。
第七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公管办”)为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2、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指导、协调,制定并落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3、牵头组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拟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督促检查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管理制度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4、负责对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各类具体交易活动的全程监管;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5、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龙山分库建设和管理,组织对评标专家的考核;
6、受理投诉和举报;
7、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执法活动全程实施再监督;
8、负责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八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我县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统一服务平台和唯一指定场所,性质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受理各类交易进场申请;
2、依法发布交易活动信息;
3、依法组织交易活动;
4、对进场交易各方和招标代理机构准入资格进行核验,对交易人进行登记并发放交易证;
5、收集和发布相关政策法规信息,建立投标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和商品价格等信息库;
6、管理、维护和建设统一平台的场地和设施设备;
7、为交易各方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维护统一平台现场秩序,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代收代退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保证金(资信金);
8、办理进场交易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及相关资料(含录音录像资料)的存档调阅工作;
9、协助各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流程。
第九条 县住建、国土资源、财政、水利、交通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在县公管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 县监察局依法对全县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开展监察,重点督促县公管办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部门、乡镇(街道)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县财政、审计、发改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造价控制管理。
第十一条 代理公司、拍卖行、公证处等中介机构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章办事,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十二条 统一规章制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规章制度应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共同制订,不得各自为政。
第十三条 统一信息发布。所有本县内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告均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指定网站、指定媒体、指定地点和场内电子显示屏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发布。
第十四条 统一核定收费。所有进场交易的收费,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做到标准统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物价核准的场地费标准收取管理费用(由招标人、中标人缴纳)。
第十五条 统一安排场地。所有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所需的开标室、评标室等相关场地,均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统一监督管理。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各类交易活动,必须接受来自监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统一监管。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七条 信息发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下同)填写《进场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填写《信息发布回执》交招标人,并按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网站、指定媒体、指定地点发布,公告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前期准备。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好进场交易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收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打印并递交《场地缴费通知书》,招标人、中标人持《场地缴费通知书》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安排场地。招标人填写并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预约场地登记表》 ,申请开标评标场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即时根据招标人的申请确定场地并填写《预约场地回执》交招标人。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交易。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交易。
第五章 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县公管办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管职能,并监督和协调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履行具体监管职能。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交易活动实施具体监督,受理各类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竞买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规定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或投诉。各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公管办、监察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交易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制订和落实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县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公共资源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