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3-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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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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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3-11-15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龙政办发〔2013〕5号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县资源林政管理,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木材采伐管理
㈠切实加强商品材采伐管理。对商品材采伐严格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和凭证采伐制度。商品材采伐必须经林权所有者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地林业站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报县林业局集中审核并报县政府审批,再由县林业局发放采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县林业局要做好商品材采伐规划,乡镇(街道)林业站要加强林木伐前、伐中的监督管理和伐后验收。采伐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照采伐许可证载明的内容进行采伐,凡未按证采伐的,严格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㈡切实加强民用材采伐管理。民用材采伐必须经需采伐林木者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地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出具林权证明,经乡镇(街道)林业站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意见后,下达计划文件,乡镇(街道)林业站在统一分配的限额计划内核发采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民用材只能限于自用,不得销售。各乡镇(街道)林业站核发采伐许可证时,要准确填写采伐许可证上的各项内容,不得收取育林基金和工本费,不得以育林基金票据代替采伐许可证和超计划发放采伐许可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护林员作用,加强监督巡护,坚决遏制乱砍滥伐行为。
㈢严格控制房前屋后及自留地零星木材采伐。农村居民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个人所有的零星木材采伐,必须经林权所有者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林业站工作人员(至少两人)实地勘验,办理《实地勘验证明》方可进行。
二、加强竹木运输和加工经营管理
㈠加强竹木运输管理。县林业局要严格按照《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等规定核发木材运输证。办理林政处罚材运输证的,申请人必须持有处罚决定书和拍卖款收据复印件。各竹木检查站要坚持24小时值班,依法严格监管竹木运输。对竹木材、竹木制品、野生动植物实施检查监督时,不得擅自增加检查项目;除检查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和检尺码单外,不得检查其他票据。无证或超方运输的竹木只能没收,不得以补征林业费用代替林业行政处罚。没收的竹木要依法集中公开处置。
㈡加强竹木加工经营管理。要进一步加强竹木加工经营管理,坚持凭证加工经营,严厉打击一证多点加工经营行为。严格控制竹木加工经营准入审批,不得新增木材加工经营户。要加强对木材加工经营现场的监督检查,无证竹木材要依法没收,不得以补交费用代替处罚。违规加工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取缔。
三、加强松脂采割管理
禁止在森林公园、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区、风景名胜区、“四边”绿化区和国道省道两旁、主要河流两岸、城镇及城镇周边可视范围内采割松脂。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割松脂,要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实地核查,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县林业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对违规采割松脂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林业资源。
四、加强林地管理
严格征用占用林地审核报批程序。临时性征用占用林地的,由县林业局依法监督管理;永久性征用占用林地的,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做好审核、审批工作,并严格按照《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03〕10号)文件规定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征收。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毁林开垦、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
㈠加大野生动植物保护力度。禁止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非法采集、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经营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必须取得《野生动植物经营许可证》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县内短途运输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必须持有《野生动植物经营许可证》;跨县运输的,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对无证经营、非法运输和黑市交易野生动植物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㈡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十二五”全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管理目标》的要求,切实落实“双线”目标管理责任制,搞好林业有害生物测报、检疫、除治工作,将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无公害防治率、测报准确率、种苗产地检疫率、松材线虫病监测覆盖率等达到规定标准,对外省调入的松科植物及其产品严格检疫复检,确保全县无大的林业有害生物尤其是松材线虫病发生。
㈢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破坏、移植古树名木。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等特殊情况,需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需提交采集申请表,经所在地林业站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受理,按规定权限进行办理。获得批准后方可采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林业站要加强巡护检查,坚决依法打击非法破坏、移植古树名木等违法行为。
六、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严防严控森林火灾。在森林防火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工作人员、护林员深入山头地块巡护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单位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及时组织人员扑救,减轻火灾损失。
七、强化督查考核
县政府督查室将适时对相关单位的资源林政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效果不好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