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4-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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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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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2014-10-23
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金融工作的意见(试行)
龙政发〔2014〕17号
龙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金融工作的意见(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强化全县金融工作,充分发挥金融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服务作用,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金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县域金融市场服务体系
1、成立县农村信用联社改制领导小组,2014年完成改制工作。招引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来县发展,“十二五”末,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到9家。2014年10月底前完成1家小额贷款公司、2家中小企业、农业等专业担保公司筹建工作。(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经信局、县农办、县人行、县信用联社)
2、进一步降低登记、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为中小企业取得银行贷款提供高效、便捷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全面清理不合理收费,相关职能部门提供贷款贴息支持,切实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县物价局、县房地产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人行)
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力做好金融改革的税收服务工作,力争“十二五”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创税0.6亿元以上。(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4、做实做强政府投融资平台,以注入资本金、划转有效资产等方式,新建和改造2家以上综合实力强、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市场化运营要求的政府控股公司。(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城建投公司、县金融办)
二、提升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能力
5、各金融机构每年制订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确保贷存比逐步提高到50%以上,新增存款70%以上用于本县。(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县人行、各金融机构)
6、每季度组织1次政银企合作项目推介暨重点项目分析点评会,定期组织金融机构信贷人员到企业(项目)实地考察,各金融机构每年支持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贷款项目不少于2个。(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人行、各金融机构)
7、每季度开展1次“送政策、送服务、送产品”活动,县农行、县邮政储蓄银行、县信用联社等支持2家以上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畜牧水产局、县人行、各金融机构)
8、各金融机构主动依托行业协会发展联保、互保业务,广泛推广应收账款、注册商标等抵(质)押贷款,推动企业运用票据融资,深化与省国开行金融产业扶贫的全面合作,确保“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贷款增速不低于贷款平均增速。(牵头单位:县人行,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9、继续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改善,推动金融IC卡、网银等人均持有量每年增长15%,ATM、POS等支付终端布放数量每年增长20%以上。(牵头单位:县人行,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三、抓好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10、制订出台《龙山县创建金融安全区实施方案》,3年内完成省级金融安全区和龙凤金融生态良好城市创建,使信用观念深入人心,形成重合同、讲信誉、守法纪的社会诚信环境。(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县龙凤示范区管委会、县人行)
11、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及国家公职人员逾期贷款清收活动,各金融机构提供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拖欠金融债务情况的清单,确保逾期贷款逐步清收到位。(牵头单位:县监察局,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人行)
12、推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人员录用、评优评先、工程招投标等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全面使用,凡有不良贷款余额的,人员录用、评优评先、工程招投标等予以一票否决。(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县监察局、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
13、依法打击非法集资和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金融胜诉案件执结率达60%以上。依法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密切关注民间资本的流向和流量,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人行)
四、加强金融机构目标任务考核激励
14、2014年全县金融机构新增贷款余额考核目标10亿元,其中县农业发展银行1亿元、县工商银行0.5亿元、县农业银行1.5亿元、县建设银行2亿元、县邮政储蓄银行1亿元、县信用联社3亿元、县村镇银行1亿元。以后每年任务按上年县GDP增速递增,具体考核目标每年年初由县金融办、县人行联合下发。(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县人行)
15、对完成考核目标的金融机构,按新增贷款(含核销不良贷款)余额的2‰计奖,超额完成考核目标任务部分按3‰计奖。支持三农、中小企业等短期贷款,按年累放额酌情予以奖励。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对我县新增贷款投放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2014年目标任务3亿元。县人行按奖金总额的10%计奖。(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行)
16、每年根据考评结果及年度资金规模提出财政存款激励调整方案,县内金融机构调增调减额度原则上按贷款存量(80%权重)和贷款增量(20%权重)计算,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对专户资金另有规定的视其情况酌情考虑调整。未完成目标任务且考核连续2次排名末位的金融机构,暂停其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或财政性存款业务。(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行)
五、建立金融工作推动与管理机制
17、成立县金融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政府督查室、县金融办、县人行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金融办。(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行)
18、金融办归口管理全县金融工作,执行县政府有关金融工作的决定和工作部署,牵头抓好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县人行加强业务管理,配合县金融办做好协调管理工作。(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县人行)
19、编制完成《龙凤示范区(龙山)2014年-2020年金融业发展规划》和《龙山县2014年—2020年融资规划》,协调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全县投融资体制改革。(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县龙凤示范区管委会、县人行)
20、每年年底前对各职能单位目标任务进行督查考核,考核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表彰奖励。金融机构奖金按业绩奖励给单位及相关人员。(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行)
龙山县人民政府
2014年5月30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