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县城区燃煤炉灶烟尘污染整治的 通 告
  • 索引号:006686322/2014-0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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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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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4-12-15

关于开展县城区燃煤炉灶烟尘污染整治的 通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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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SDR-2014-00019

 

 

 

 

 

 

 

 龙政发〔2014〕40号

 

龙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县城区燃煤炉灶烟尘污染整治的

通  告

 

为切实改善我县城区大气环境,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城区范围内的燃煤炉灶烟尘污染实施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及对象

城区内所有的生产加工企业、服务业、食堂及单位使用的燃煤锅炉、大型灶台(小餐饮服务业已实施“门前灶”综合整治,暂不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畴)。

   二、整治要求

1、县城区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凡是供热能力小于0.5t/h以下的,供热能力等于或大于0.5t/h但不具备工程治理条件的,要改用天然气、电、太阳能、空气能或其他清洁能源供热设施;供热能力等于或大于0.5t/h,具备工程治理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完善脱硫除尘设施,也可自愿改用清洁能源供热设施。

2、县城区范围内燃煤大型灶台应禁止使用散装原煤、煤矸石、煤泥等高污染燃料,灶台限期整改使用型煤、天然气或其他清洁能源,并要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集中排烟管道。      

3、县城区范围内新安装燃煤炉灶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安

装前要履行环保、质监等审批手续。

三、奖惩措施

凡纳入整治范围的燃煤灶炉且按时整治到位,并经龙山县城区燃煤炉灶烟尘污染整治工作小组验收合格的,由县财政按相关标准予以奖励。对不进行整治或验收不达标的,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治或依法关闭。

龙山县城区燃煤灶炉烟尘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15074335111

特此通告。

 

 

龙山县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6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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