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4-01057
- 文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4-12-15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 工作的通知
龙政办发〔2014〕29号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
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乡村医生是指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工作人员。为切实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问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2号)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23次)》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县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一)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曾在乡村医生岗位上连续工作5年(含5年)以上;
2、2014年9月30日前离开乡村医生岗位(以后年度新增人员须为上年12月31日前离开乡村医生岗位);
3、截至2014年9月30日,已年满60周岁(以后年度新增人员须为上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
4、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证明文件或持有其他能证明其曾经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证明材料。
(二)下列老年乡村医生不列入补助对象范围:
1、本《通知》执行前已经去世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
3、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被注销乡村医生资格的;
4、执业过程中造成二级及以上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的;
5、已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二、补助标准
(一)在乡村医生岗位上曾经连续工作5年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
(二)在乡村医生岗位上曾经连续工作8年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
(三)在乡村医生岗位上曾经连续工作12年以上(含12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
三、补助资金来源
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与县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2014年12月1日-12月1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在村(社区)醒目位置张贴公告,做到家喻户晓,确保不漏一人、不错一人。
(二)本人申请(2014年12月11日-12月16日)。符合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向原执业村卫生室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其中至少有3名年龄相近人员的证明),并承诺填写的《湖南省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和提供的相关信息材料真实准确。
(三)乡级初审(12月17日-12月21日)。老年乡村医生原执业村卫生室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审批表》及各种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经村委会(居委会)初审通过的申请人,村委会(居委会)将其《审批表》及各种证明材料提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复核;经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复核通过的申请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其《审批表》及各种证明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经核实后通过的补助对象,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同时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对第一次公示后无异议的,初步确定为补助对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补助对象名单、相关材料以及《湖南省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情况汇总表》,上报县卫生局公卫股(103办公室,电话:0743-6260030)。
(四)县级审核(12月22日-12月23日)。县卫生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名单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联审,复核无异议后签署审批意见;对审核中不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在申请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有关信息材料退回申请人。
(五)第二次公示(12月24日-12月28日)。对确认的补助发放对象,由县卫生局进行汇总,并在龙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六)汇总上报(12月30日前)。对第二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确定为补助对象,并填写《湖南省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情况汇总表》,报送州相关部门核准。经核准后,将《湖南省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情况汇总表》报送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七)增减调整。以后年度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审核确认程序同上。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对老年乡村医生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掌握并上报老年乡村医生增减信息。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审核增减调整后的《汇总表》逐级上报。
五、计发时间与发放办法
(一)计发时间。老年乡村医生在2014年9月30日前满60周岁,且已经离开乡村医生岗位(以后年度新增人员须为上年12月31日前离开乡村医生岗位且年满60周岁),其生活困难补助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发。以后年满60周岁的,从到龄且离开乡村医生岗位次月起发放。
(二)发放办法。由县人社局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六、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我县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领导,成立龙山县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为组长,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人口计生局、县信访局、县维稳办、县档案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做好本辖区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相关工作。
七、工作要求
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矛盾突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由政府牵头,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监察局、县信访局、县档案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县公安局负责做好老年乡村医生的户籍认定、刑事犯罪记录审查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老年乡村医生的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核算及筹措工作;县人社局负责核实老年乡村医生是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的台账建立及发放工作;县监察局负责做好全程监督,依法依纪依规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县信访局负责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县档案局负责配合卫生部门调取档案;县卫生局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主要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疏导以及申请对象的摸底调查、初审、复核工作;然后由县卫生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各种材料进行联审,对经审核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进行汇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统计上报工作。
(二)坚持原则,严格纪律。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周密安排,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制度和公示程序。规范操作,认真做好老年乡村医生身份和工作年限的审核、公示认定以及生活困难补助经费测算、拨付、发放等工作,防止因工作失误出现漏报、错报等情况。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享受生活补助的资格;对徇私舞弊,协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在县卫生局设立举报电话(0743-6260030),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湖南省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2.湖南省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情况汇总表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9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9日印发
附件1
湖南省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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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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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照片)小一寸 |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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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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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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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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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作 年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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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文件及获取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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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乡村 医生经历 |
起止时间(年月) |
工作地点(县市区—乡镇—村卫生室) |
证明人及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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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承诺签名 |
上述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并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名: 日 期: | |||||||
初审意见 |
原执业所在地村委会 (居委会)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日期: |
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日期: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日期: | |||||
该同志曾在 市州 县市区 乡镇 村卫生室从事乡村医生工作连续 年,核定每月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 元,从 年 月起发放(此栏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写)。 | ||||||||
县级审批 意 见 |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日期: |
县级财政部门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日期: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日期: |
县级公安部门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日期: |
附件2
湖南省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情况汇总表
填制单位(盖章) 市(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 龄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 |
原执业所在县市区、乡镇 |
原执业村卫生室 |
核准工作年限(年) |
核准月补助金额(元) |
补助发放起始年月 |
联系电话 | ||||
5-8 |
8-12 |
12年以上 |
60 |
90 |
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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