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龙山县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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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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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5-06-05

龙山县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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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SDR-2015-01002

 

 

 

 

 

 

 

 

 龙政办发〔2015〕8号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山县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龙山县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30日

 

 

龙山县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坚决遏制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湘办发〔2009〕1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主要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5.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6.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7.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第三条 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条 设施农用地实行规模控制

  1.严格确定畜牧用地指标,原则上按每头猪2-3平方米、每头牛7-8平方米、每百只鸡15平方米的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适当安排管理和生活用房。其他畜禽水产舍用地标准比照类似畜禽水产品种的用地标准执行。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5年以上、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允许在其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5‰-15‰建设附属农用设施。

  2.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3.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 

  4.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5.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第五条 严格执行设施农用地审批制度。具体流程为:经营者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

  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需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用地协议,并制定设施建设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审核工作。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告知后应及时督促纠正。

  第六条 生产设施占用耕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农业生产经营者需预存足额土地复垦费用,生产结束落实复垦后予以退还;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农业生产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并按2.5万元/亩的标准缴纳补充耕地指标成本回收款。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参照生产设施占用土地执行。

  第七条 强化设施农用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设施农用地监管主体;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经管部门负责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对相关部门在设施农用地审批及监管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监管不力、日常管理工作不到位等问题的,对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擅自改变的用地性质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制止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九条 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依法按违法占地处理,恢复土地原状。 

第十条 对于历史遗留的、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设施农用地,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本办法相关建设要求的,必须整改到位,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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