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农村宅基地审批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5-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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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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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5-06-05

关于下放农村宅基地审批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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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SDR-2015-00004

 

 

 

 

 

 

 

 

 龙政发〔2015〕13号

 

龙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下放农村宅基地审批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增强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简化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4〕3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下放农村宅基地审批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

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县人民政府委托乡镇(街道)审批,农村宅基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国土资源所审核。

二、审批程序

(一)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先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由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报当地国土资源所。

(二)国土资源所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家庭实际在册人口、现有住房状况、拟建房位置的地类和面积、规划适用、地灾防患等情况进行踏勘、调查,签署意见后报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审核,初步确定建房对象。

(三)乡镇(街道)对初步确定的建房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体会审,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后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土资源所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四)县国土资源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统一编号备案,加盖“龙山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专用章”后,发放农村宅基地审批单。 

三、工作要求

(一)乡镇(街道)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批制度。严格资格审查,规范审批流程,建立批前资格公示、集体会审、批后结果公示和批后监管等制度。加强村庄建设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实现村庄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图合一”。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严格执行年度用地计划和“占一补一、先补后占”政策,每年下半年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本乡镇(街道)下一年度村民建房用地计划,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对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落实土地执法人员、经费和装备。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及时制止和组织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牵头组织有关站所按照各自的职能开展土地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有效遏制违法用地。

(二)县国土资源局要定期组织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对乡镇(街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国土资源所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审查、公示、组卷、档案移交和批后备案等工作,对已批准的建房用地做到现场踏勘、破土挖基、竣工验收“三到场”,督促建房户按批准面积、批准位置及在有效期内建造。对落实“占一补一、先补后占”政策确实有困难的乡镇(街道),牵头解决占补平衡指标。对县城规划区确定的禁建区内宅基地无法落实的,予以协调解决。

(三)县交运局、县公路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等单位要加强所管辖范围内建房的监管。

(四)未按时完成年度用地计划任务,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造成批而未用浪费土地资源的,相应扣减所在地乡镇(街道)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五)对擅自违规批准用地、管理不严、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龙山县人民政府

              2015年2月4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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