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龙山县乡镇行政综合执法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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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县乡镇行政综合执法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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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DR-2014-01006         龙政办函〔2014〕109号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山县乡镇行政综合执法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龙山县乡镇行政综合执法实施意见》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5日

 

 

 

 

 

 

龙山县乡镇行政综合执法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州发〔2013〕13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建设的实施意见》(龙发〔2014〕18号),根据《关于积极探索乡镇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州政法发〔2014〕2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意义

以增强乡镇政府在第一线治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为导向,以方便群众办事为目的,发挥法治导向和依法行政作用,以深化改革的思维推进乡镇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实行县直部门与乡镇联动,整合执法力量,增强基层执法力量。对非法占地、违章建房、乱砍滥伐、乱挖乱采、破坏环境、危害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常态化巡查,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依法委托乡镇行使县直部门部分行政处罚权

(一)委托执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委托。县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授权委托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乡镇行政执法实际工作的需要,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委托事项实施监督管理,确定委托执法的依据、主体、范围、程序以及对委托事项实施监督管理的措施。

2、重心下移。按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原则,对部分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行政违法行为,委托乡镇行使行政执法权,切实解决乡镇对辖区内违法行为有责无权的问题。

3、权责统一。实行谁委托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机制。明确授权委托机关和乡镇的责任分工,切实做到权责统一。在委托执法过程中明确受委托乡镇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行使执法权的条件和程序。

4、精简高效。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对初始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及早纠正,按照行政执法的要求,全面推行“一只队伍执法”的行政综合执法模式,建立起精简、统一、高效的行政执法机制,全面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二)委托执法的内容、种类及权限

 1、委托执法的范围

 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第六十六条“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依法应给予处罚的。

 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占用耕地建窖、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依法应给予处罚的。

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依法应给予处罚的。

 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料、塑胶、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依法应给予处罚的。

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依法应给予处罚的。

 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非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给予处罚的。

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所列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的。

上述委托执法内容中涉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限期治理”、“对在建违法建筑、构筑物及临时违法建筑、构筑物的限期拆除”及“罚款”的处罚权限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

2、委托执法的权限

 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委托范围依法实施以下行政执法:

⑴对委托执法内容进行日常行政执法检查。

⑵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

 ⑶按委托执法的内容和种类实施行政处罚。

实施委托执法中发现无权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报请授权委托机关处理。

3、委托执法的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委托执法采用书面委托的方式,由授权委托机关与乡镇人民政府签定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将委托执法的内容、处罚种类、处罚标准、执法职责的承担等内容在授权委托书中予以明确。授权委托书经县法制办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授权委托书签定后,授权委托机关应将执法法律文书如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通知等在加盖单位公章后交付乡镇人民政府。

(三)委托执法的法律责任

 授权委托机关的责任:加强对乡镇的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受委托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及时纠正受委托乡镇实施的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并对其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积极协助解决乡镇人民政府在受委托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委托执法内容的督促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的责任:在委托执法的范围内以授权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及授权委托机关的要求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并按季度将行政执法案件向授权委托机关备案;对在委托执法过程中遇到无权处置的问题及时报请授权委托机关处置。

三、构建联动机制和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站办所执法力量,组建行政综合执法队伍,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长由乡镇长兼任,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专抓,对执法人员进行必要的执法办案装备,办理执法证件,以乡镇统一调度集中开展执法活动。

(一)工作模式

建立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工作模式。

 1、联合执法。对于涉及多个领域或根据需要应采取联合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联合执法。要按照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统一调配执法力量,形成合力。

2、专项执法。对仅涉及某一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某些特殊原因适合专项检查方式执法的,采取专项执法,提高执法效率。

3、分片监管。乡镇要科学划分执法责任区,各责任区管理人员要以有效管理为目的,根据划定的区域承担执法责任,切实开展巡查活动,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运行和保障机制

1、快速应对。要建立快速发现、快速反应、快速处置机制,在日常监管中,要充分整合各责任区内行政执法力量和村级组织的作用,综合监督管理,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依法分类处置,防止因办案不及时等原因导致事态扩大。

2、资源共用。不论责任区内与外,不论执法主体是谁,对案件查办中获取的证据材料能共享的予以共享。

3、强化保障。编制部门负责落实乡镇行政综合执法机构,整合人员编制。财政部门要将乡镇行政综合执法所需的人员培训、执法装备、工作经费等纳入预算,要加强对罚没款票据和收支两条线的监督管理。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开展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处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抗拒乡镇行政综合执法行为。监察机关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建立问责机制,严肃查处行政执法中的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落实责任。在乡镇开展行政综合执法是我县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县政府成立乡镇行政综合执法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各位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安监局等县直单位及各乡镇主要负责人组成,以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形成合力,抓好落实。各授权委托机关要积极加强与乡镇的工作对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考核机制和监督机制,应在2014年12月之前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好书面授权委托书,抓好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将相关法律文书交付乡镇人民政府,并办理好委托执法内容的交接工作。各乡镇要主动做好行政综合执法的基础性工作,落实好执法队伍、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做好与部门间的组织、协调,确保乡镇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在2014年12月底前正式实施。

(三)强化培训,依法行政。各乡镇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执法业务培训制度,强化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高素质执法人员,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配合协作,突出控新。各职能部门与乡镇要加强联系,做到沟通情况及时到位。在日常监管与执法查处中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配合联动、衔接紧密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对新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做到早发现、早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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