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处置房地产非法开发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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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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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5-07-20

关于处置房地产非法开发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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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DR-2014-00029

 

 

 

 

 

 

 龙政发〔2014〕55号

 

龙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处置房地产非法开发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维护城乡土地和建设管理的正常秩序,建立土地、建设市场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处置房地产非法开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通过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或者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集体、个人(合伙)或者具备相关资质但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房地产开发手续进行房产开发是非法行为,所开发的房产是非法产品,购买该类房产不受法律保护。

、房地产非法开发严重影响了城乡规划,扰乱了土地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秩序,侵害了公众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打击处置非法开发是强化土地和建设市场管理、维护社会公平、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必须强力推进。

三、本次处置的房地产非法开发主要是指:通过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或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房地产开发手续的单位、集体、个人(合伙),在县域内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修建房屋,用以出售或变相出售的行为。

四、对非法开发的房屋进行分类处置,凡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存在质量和消防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消除的,一律依法予以拆除处理。

、经鉴定不存在质量和消防安全隐患(或者存在质量和消防安全隐患,但经整改相关隐患已经消除),且不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不拆除或者不能拆除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之规定依法予以没收。

六、已由开发商出售的房屋,购房户可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凭购房相关手续到房地产非法开发处置组办公室主动申报(地址:华塘街道办事处旁华塘供电所,联系电话:0743-2194897)。缴纳相关税费,先办理办证卡,再分期分批按程序办理国土证、房产证等手续。利用集体土地开发出售的房屋,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报批土地。

七、对非法开发商按以下方式处置:1、对违法行为按其违法类别予以处罚;2、追缴土地出让金、销售不动产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税费;3、依法没收违法所得;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当事人按以下方式处置: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申报接受处罚的,依法减半没收违法所得(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计算);逾期拒不主动申报接受处罚的,依法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凡以出租或其他形式变相出售,不接受调查处置的非法开发的房屋,本次清理处置后,购房户所购房屋不予办理相关证件,涉及今后征地搬迁补偿或其他住房政策等一律不予认可。

十、广大群众需支持非法开发处置工作,严禁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妨碍执法。阻碍执行公务的,一律从严从重从快依法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龙山县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0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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