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7-00567
- 文号:龙政发〔2015〕35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7-08-31
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张常铁路(龙山段)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龙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黔张常铁路(龙山段)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黔张常铁路(龙山段)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龙山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山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8日
黔张常铁路(龙山段)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推进黔张常铁路(龙山段)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黔张常铁路征地拆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5〕8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州政发〔2014〕2号)、《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和区域划分的通知》(龙政发〔2013〕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土地报批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工作。征地拆迁实行辖区负责制,以乡镇(街道)为主体,县直相关部门配合,确保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二、土地征收补偿:
第三条 自预征地公告公布之日起,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凡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对征地范围内抢搭、抢建、抢装修的违章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四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一次性发放到农户个人。
第五条 补偿标准:
规划区内按龙政发〔2013〕17号文件中Ⅰ区标准执行。规划区外按Ⅱ区标准执行。
1、水田:规划区内40100元/亩,规划区外36000元/亩。
2、旱土、园地:规划区内32080元/亩,规划区外28800元/亩。
3、林地、荒山、荒地:规划区内20050元/亩,规划区外18000元/亩。
4、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州政发〔2014〕2号文件执行。根据龙山县实际情况,在2号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百合按8000元/亩,烤烟按3200元/亩执行。
5、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见附表5)。
第六条 临时用地
参照州政办发〔2012〕13号文件执行。
(一)补偿标准:
水田1650元/亩,旱地1050元/亩,林地、荒山525元/亩,专业菜地2600元/亩,专业鱼池2200元/亩。
(二)临时用地上的青苗,按《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州政发〔2014〕2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复垦后地类标准降低的,按使用前后相应地类征地补偿标准差额予以补偿;不能复垦的,按原地类征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三、房屋拆迁安置
第七条 拆迁安置原则
1、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以实物量登记为准。
2、“两违”建筑的,按“两违”清理整顿办法处理。
3、在协议签订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按房屋价值(装饰装修除外)的5%给予奖励。
4、拆迁安置补偿方式。采取以自拆自建为主、集中安置为辅相结合的方式;搬迁补助费为2400元/户;过渡补助期限10个月,过渡补助费为每月600元。
5、房屋及附属物的标准见附件2和附件3。
四、其它
1、本办法适用于黔张常铁路(龙山段)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项目竣工后本办法自行终止。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苗补偿标准
2、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标准和房屋成色勘估表
3、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4、通水、通电、通路及新宅基地平整补助标准
5、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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