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2-00009
- 文号:龙政发〔2021〕78号 龙政办发〔2021〕26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1-12-30
- 签署日期:2021-12-30
- 登记日期:2021-12-30
- 发文日期:2021-12-30
龙山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龙山县惠民殡葬奖补实施细则(修订版)
龙山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行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坚持依法、便民、惠民、公益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实行集中治丧、集中安葬,逐步推行火化火葬,倡导节地生态安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治丧。
第四条 把殡葬管理纳入政府工作的目标管理,把殡葬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各乡镇(街道)、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负全责,要明确专人专抓。县直副科级以上单位和各村(社区)要明确工作职责,做好本区域、本单位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民政局是全县殡葬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殡葬活动的管理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负责本单位、本辖区、本组织的殡葬管理和殡葬政策宣传工作,教育和引导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治丧。
县直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全面履行龙山县殡葬管理工作部门职责(详见附件),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县殡葬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行为,公民可以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殡葬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公墓的建立与管理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建造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
县城规划区内建立公墓山、殡仪馆等殡葬设施,由县民政局统一管理;乡镇(街道)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审批;乡镇(街道)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墓地规模一般应满足本乡镇(街道)居民的使用需求,由乡镇(街道)负责管理;农村推行以村(社区)为单位或者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小组会议通过后划定墓区,实行集中安葬。
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集中安葬区仅供本区域居民使用,严禁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集中安葬区变相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条 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墓穴占地面积。
安葬2人(含2人)以下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3人(含3人)以上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
允许土葬的单人遗体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多人的遗体合葬墓穴,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用地2平方米。
第九条 严禁建造永固性墓穴;严禁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严禁建造大墓、豪华墓、“活人墓”;严禁将已经迁移或平毁的坟墓返迁或重建。不准超标准制大碑,具体标准为立式碑高度不超过0.8米,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
严禁在禁葬区内乱埋乱葬,禁止骨灰装棺再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乱埋乱葬提供墓地。
按规定时限登记在册的“活人墓”,在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乡镇(街道)、村(社区)见证下自行拆除平毁后由县民政局核发确认书,墓主去世后需要安葬时,凭确认书到县殡葬服务单位按程序在县城公墓山或所属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墓地免费置换基本火葬墓穴。
第十条 严防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确保自用外,公墓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出售(租)超面积、豪华墓穴,不得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第十一条 明确划定禁葬区范围,火葬区范围。
禁葬区范围:
(一)各类道路沿线:黔张常铁路、龙吉高速、桑龙高速、209国道(团结桥经茨岩塘镇至龙永界)、242国道(团结桥经茅坪乡至龙永界)、353国道(龙桑界经茨岩塘镇至湘鄂情大桥)、255省道(茅坪乡经洗车河镇至里耶镇)、256省道(石牌镇经洗洛镇至里耶镇)、309省道(农车镇大河经红岩溪、茅坪、召市至火岩岔路口)、526省道(靛房经苗市至贾市止于塘口)、农车至洗车公路和其他主要道路沿途两侧可视范围内。
(二)重要河库:酉水河、果利河、乌鸦河、捞车河、洗车河、猛西河、靛房河、贾市河、汝池河、猛必河、茄佗河、皮渡河、长潭河、卧龙水库、贾坝水库、湾塘水库、龙潭河水库、落水洞电站等河库两侧及周边可视范围内。
(三)城市规划及居民区:县城规划区及全县所有居民区。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里耶古城景区、惹巴拉景区、太平山景区、乌龙山大峡谷景区、洛塔地质公园景区等旅游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
(五)重点产业示范区。
(六)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镇的核心区。
(七)全县范围内的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和坡度25°以下的耕地。
上述范围内已建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墓地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清理,通知墓主在规定时间内迁移、深埋、不留坟头或植树绿化遮挡等措施进行整改,达到恢复植被不影响生态环境的效果。
禁葬区外的乡镇、村(社区)应当规范安葬。已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区域,应当集中安葬;未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区域,不得在禁葬区安葬。严禁乱埋乱葬,严禁超标准埋葬,严禁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地。
火葬区范围:
龙山县城区划定为火葬区,火葬区范围现阶段划定为:原民安街道、原华塘街道、原新城街道、原石羔镇。
第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州生态环境局龙山分局根据第十一条划定的具体范围制作相关红线图,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示公告。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必须火化。
非火葬区的公民在火葬区区域内死亡的,应当火化。
非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生前遗嘱火化或者表示要求实行火化的,应当遵照其意愿火化,他人不得干涉。
死亡后应当火化的遗体应当就地或者就近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要将遗体运回死者生前居住地火化的,应当持死者生前居住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死亡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必须火化的遗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取得县公安部门或者县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后火化:
(一)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丧主凭本辖区社区卫生医疗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或者村(社区)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时联系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
(二)在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下同)死亡的,丧主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时联系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
(三)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或者其他司法部门法医鉴定后出具死亡证明,联系丧主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
(四)无名、无主遗体,由县公安部门法医鉴定后联系殡仪馆接运、火化。该项火化费用,由县财政列支。
第十五条 火葬区内的医院应加强医院太平间的管理,病人死亡后,医院应当及时上报卫健部门和民政部门,并通知殡仪馆及时同丧主约定时间接运遗体。医院工作人员严禁私自向殡仪馆以外的营利性殡葬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逝者信息。有太平间的医院对临时停放遗体应当建立登记制度,并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的监督,防止将遗体运出违规安葬。
第十六条 殡仪馆应当根据同丧主约定的日期火化遗体,遗体在殡仪馆的保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保存的,应当经民政等有关部门批准。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医院或者丧主应当及时报告卫生健康部门,并依照传染病防治规定对遗体处理后火化。
第十七条 无人认领尸体相关处理办法。
无人认领尸体是指发现的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尸体,或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在冷藏保存满30日后仍不到殡仪馆办理手续的尸体。
无人认领的尸体由公安机关负责拍照、登记、收集遗物、留存指纹,出具《死亡证明》,并通知殡仪馆接运尸体。医院内出现的无人认领尸体,由医院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经公安机关检验,由县殡仪馆接运尸体。
无人认领尸体自发现之日起由公安部门进行公告。3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公安部门确认后由殡仪馆对尸体进行火化。公告期间,尸体由殡仪馆保存。无人认领尸体火化后,骨灰保留3年。期满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按政策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污染环境。
火葬区重点整治范围内公民死亡后,应当在县城市殡仪馆集中治丧。
第十九条 殡仪馆应当做好殡葬服务工作, 应当严格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条件,确保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 殡葬管理和服务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依规从事殡葬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
殡仪馆服务人员应善待遗体(骨灰),不得损坏、灭失。殡仪馆的告别厅、悼念厅和停放遗体的场所、设备及运送遗体车辆应定期消毒,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进行集中治丧、火化、火葬,实行生态安葬的给予惠民殡葬奖补。【详见《龙山县惠民殡葬奖补实施细则》(修订版)】符合申领一次性丧葬费的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必须提供县殡葬服务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到民政等相关部门办理领取丧葬费。
第四章 丧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丧葬用品制造和销售的管理。制造、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县民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严禁制造或销售冥钞、纸人、纸马、纸房、塑料锡箔等不易降解祭祀用品及其他迷信丧葬用品;严禁制造、销售超标准墓碑;严禁在县城规划区内制造、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将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丧主限期改正,限期內未改正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建造永固性墓穴、大墓、豪华墓、“活人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相关单位依法强制拆除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
(二)公墓内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
(三)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区域内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
第二十八条 在殡仪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破坏殡葬设施;从事非法经营性殡仪服务活动;倒卖炒卖、传销或变相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县公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县市场监督管理、县民政等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九条 阻碍城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村(社区)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除根据本实施办法给予处罚外,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给予政务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殡葬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中央、省、州对殡葬管理和改革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中央、省、州属驻县单位及个人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县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0月24日下发的《龙山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龙政发〔2019〕44号)同时废止。
附件:龙山县殡葬管理工作部门职责
附件
龙山县殡葬管理工作部门职责
1.县纪委监委
负责对全县各乡镇(街道)和各县直有关单位在推进殡葬管理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对推行殡葬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2.县委办
将殡葬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和各县直有关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畴,对各乡镇(街道)和各县直有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落实殡葬工作任务、措施及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通报。
3.县政府办
将殡葬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和各县直有关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畴,对各乡镇(街道)和各县直有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落实殡葬工作任务、措施及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通报。
4.县委组织部
教育监督全县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带头严格遵守殡葬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发挥老干部的作用,引导老干部支持、执行殡葬工作的有关规定;负责把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在殡葬工作中的表现列为干部考核内容,并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依据;必要时联合县纪委监委对违反殡葬法规、政策的党员和干部进行处理。
5.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
协调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殡葬工作宣传引导工作,引导干部群众正确理解殡葬法规政策,倡导文明节俭、低碳环保的殡葬新风、及时宣传报道殡葬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营造有利于殡葬工作的舆论氛围;将殡葬工作纳入创建“文明单位”考核主要内容和全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内容。
6.县法院
对有关部门(单位)在殡葬工作中作出的处罚决定,要依法予以支持和维护,对申请执行的案件,要积极组织力量,第一时间及时执行。
7.县检察院
依法严厉打击危害殡葬工作的刑事犯罪,针对乱占耕地、林地建造坟墓、非法经营丧葬用品、阻碍抗拒行政职能部门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快捕快诉。
8.县公安局
维护全县殡葬工作执法秩序,确保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依法对办理丧事活动中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燃放烟花爆竹、游街送葬)、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及阻碍殡葬执法、破坏殡仪设施、寻衅滋事、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名无主、非正常死亡遗体依法进行尸体检验,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通知县殡仪馆;交警部门依法查处从事殡仪服务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对参与偷运尸体出城土葬的车辆进行盘查、检查,对责任人员及车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9.县民政局
负责拟订全县殡葬工作方案及相关政策意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殡葬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建议;组织宣传、贯彻执行殡葬管理各项法规和政策,推进殡葬管理工作,加强对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抓好殡葬服务队伍建设,提高殡葬服务水平和质量。
10.县财政局
保障落实惠民殡葬奖补政策所需的资金,合理核拨殡葬事业单位运营管理经费和殡葬事业发展经费。
11.县发改局
将全县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制定全县殡葬服务价格政策,调控殡葬服务价格总水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鼓励殡葬工作的服务收费机制。
1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规范全县丧葬用品和殡仪服务;加强对丧葬用品及其他迷信丧葬用品的制造、销售的监督管理,对无照、违规制售墓碑商家进行规范,重点整治殡葬领域违法乱收费、不明码标价、殡葬行业垄断等行为;对虚假宣传和炒买炒卖墓穴、骨灰存放格位、不凭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预售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3.县自然资源局
依法保障纳入规划的殡葬设施用地需求,配合相关部门整治违法占地建造用于骨灰和遗体安葬(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违反规划建设安葬设施等行为,对毁地修建坟墓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整治。
14.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依法坚决制止县城区内车道和人行道搭设灵堂(棚)等公共场所治丧扰民行为,并依法依规强制拆除违规搭建设施,配合相关部门对违规殡葬行为进行执法。
15.县人社局
完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发放政策。
16.县林业局
依法保障纳入规划的殡葬设施用地需求,纠正和查处违法占地建设殡葬设施和违法占用林地建坟,查处毁坏林地修建坟墓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17.县水利局
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水库及河流堤坝和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查处乱埋乱葬等违法行为。
18.县住建局
从快办理殡葬设施建设中的相关手续。
19.县农业农村局
依法配合国土部门加强对农田保护区、耕地的保护管理,查处乱埋乱葬等违法行为。
20.州生态环境局龙山分局
依法指导支持火化机环保改造,强化殡葬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对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配合相关部门整治破坏生态环境修建坟墓行为。
21.县审计局
严格审查各单位对殡葬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对丧葬费、抚恤金发放和惠民殡葬政策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2.县司法局
负责对殡葬管理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指导;依法办理全县殡葬工作执法中出现的行政复议案件,协助各职能部门调解丧事活动中的矛盾纠纷。
23.县教体局
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优势作用,督促、指导各学校采用多种形式向广大师生宣传殡葬政策,教育学生劝导家长自觉遵守、执行殡葬政策。
24.县卫生健康局
规范住院死亡人员遗体处理程序,加强医院太平间管理,配合殡葬服务单位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对因患传染病死亡的人员,依照传染病防治规定对遗体处理后及时通知殡仪馆火化;指导殡仪服务单位做好殡仪车辆、设施设备及服务场所的消毒防疫工作。
25.县交运局
做好殡葬服务区交通道路规划、设计、建设工作,为群众治丧提供交通便利;要做好依法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对使用其它机动车辆等工具运载遗体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26.县民宗局
协调管理少数民族依照殡葬法律法规办理丧葬活动;规范寺庙、宗教人士的丧葬活动,严格按照殡葬法规开展追思、亡灵超度等哀悼活动。
27.县文旅广电局
负责对申请保留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的核查、确认和申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文物保护区内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非法从事丧葬经营服务的乐队依法进行查处。
28.县总工会
运用各级工会组织,在广大职工中开展殡葬政策宣传;把职工在殡葬工作中的表现作为评选优秀工会干部、劳动模范的重要内容。
29.团县委
运用各种形式在青年中开展殡葬政策宣传教育,把青年干部在殡葬工作中的表现列入评选优秀共青团干部、先进团组织的重要内容。
30.县妇联
运用各种形式在妇女中开展殡葬政策宣传教育,把在殡葬工作中的表现列入评选优秀妇女干部、文明家庭的重要内容。
31.各乡镇(街道)
落实殡葬工作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和殡葬政策宣传工作,加强殡葬违规行为隐患源头防控,抓好本辖区殡葬重点问题集中整治工作。
龙山县惠民殡葬奖补实施细则(修订版)
为切实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按照中央、省、州殡葬改革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具有龙山县户籍且居住在龙山县范围内的城乡居民或长期居住在龙山县的非龙山县户籍人员自愿执行殡葬改革相关政策的,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惠民殡葬奖补政策。龙山县户籍人员在州内其它县市死亡后,自愿执行“两集中一统一”且未享受死亡地相关惠民殡葬奖补政策的,凭死亡地殡葬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惠民殡葬奖补政策。经执法部门强制执行的,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惠民殡葬奖补政策。
二、县城市殡仪馆对火葬区范围内遗体免费接运。
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烈士、因公牺牲人员、全县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贫困重点优抚对象去世后自愿执行殡葬改革相关政策的,其遗体接运、存放(冷藏)、火化、骨灰安放(安葬)实行免费,并提供简易骨灰盒1个。
四、在县城市殡仪馆集中治丧的,给予丧者家属一次性补助1000元;在治丧倡导3天期内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贫困重点优抚对象、烈士、因公牺牲人员等对象免收悼念厅租赁费用;普通群众减半收取悼念厅租赁费用。超出倡导期治丧的,不享受悼念厅租赁费用减免,并根据治丧时间按政府定价收取租赁费用且对丧者家属集中治丧的一次性补助减半。
五、在县城市殡仪馆实行火化火葬的,给予丧者家属一次性火化火葬补助2000元;对集中安葬入县城公墓山或所属辖区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其需要收费的墓位给予丧者家属一次性补助2000元。
六、非火葬区的公民自愿火化火葬的免火化费,并给予丧者家属一次性火化火葬补助2000元。
七、骨灰寄存在县城市殡仪馆的,免收前3年寄存费,经有关部门认定并采取树葬、花葬、壁葬、抛撒骨灰等节地生态安葬的,给予丧者家属一次性生态安葬补助3000元。
八、对墓主或其家属登记在册的“活人墓”,按规定时限自行拆除平毁的,墓主去世需要安葬时,按程序在县城公墓山或所属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墓地免费置换基本火葬墓穴,不再重复享受本《细则》第五条墓位费补助政策;棺木交由县殡葬管理部门处理的,补助1500元/棺,并免费提供简易骨灰盒1个。
九、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予以修订。
十、本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