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龙山县 2024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
  • 索引号:000014349/2023-00061
  • 文号:龙政办发[2023] 31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2023-10-23
  • 登记日期:2023-10-23
  • 发文日期:2023-10-23

龙山县 2024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湘西州龙山县 发布时间: 字体大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  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促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取  得新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关于“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  及《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  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医保发〔2023〕24号)、 《湖  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7号)、《湖南省医  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 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乡村振兴局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  会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  知》 (湘医保发〔2023〕4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切实做  好全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 保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 参保信息质量,确保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持续稳定在 95%以上,确保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监测对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全部纳 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居民医 保费征收工作按照政府主导、税务征收、乡镇(街道)主抓、  部门协作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 收或委托代收,提高征收效率,低征收成本,畅通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

二、参保缴费政策

(一)参保对象范围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及按国家规定享有其他 保障的人员以外,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属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 围。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及学龄前 儿童,社区矫正对象,在我县居住且办理了居住证的未就业港 澳台居民,在我县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外国国籍留学生,在我县永久居留的未就业的外国人,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财政补助标准

2023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640元/人。2024年居民 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安排预算,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三)统一个人缴费标准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和《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乡村振兴局湖南省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41号)的要求,2024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全省统一为380元/人。

(四)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

对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 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百岁老人、重点 优抚对象、农村独生子女户、农村两女结扎户和计划生育手术 并发症人员参照执行),对低保对象、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 障边缘家庭成员给予50%的资助,对城市特殊困难群体中的低收 入家庭,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和灾情疫情等特殊 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和独生子女死亡或伤 残且伤病残等级经依法鉴定达到三级以上,又未再生育或收养 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参保个人给予50%资助。多重属性的按照待遇“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参保资助。

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 对象、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个人参保资助 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百岁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农村 独生子女户、农村两女结扎户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及城 市特殊困难群体中的低收入家庭,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 大疾病和灾情疫情等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或 个人和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且伤病残等级经依法鉴定达到三级以上,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个人参保资助资金从县财政中列支。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 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享受参 保资助政策,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应缴部分资 金。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外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纳入 下一年度参保缴费的资助范围。困难群众已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在户籍地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五)参保缴费时间和待遇享受期

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24年度居 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 享受期为2024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除已明确的特殊情 形外,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

新入学大中专院校学生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9月1日 至2024年12月31日;原已按照学年度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费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含应届毕业生),医保待遇享受期统一延长至当年的12月31日。

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凭户口簿或居住证、并使用 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登记的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按统筹区 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后,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合规医疗 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经核实未参保的可随参随缴,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在断保90天内 凭职工医保参保凭证可参加居民医保,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 享受医保待遇。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 享受医保待遇。监测对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成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 难群众,稳定脱贫人口,经排查核实属于客观原因在集中参保 缴费期未参保的,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以上特殊情形,均按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 入户口、新生儿未在90天内参保缴费、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未 在断保90天内参保缴费,按照省州相关规定和结合实际明确的 其他特殊情形)未能在统筹地区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的,可以按当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 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到账之日起30日后享受医保待遇。

(六)参保缴费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参保;未在户籍所 在地参加居民医保的,也可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并向参保 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居民医保费。原则上大中专院校学生(含 新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由学校代收代缴 居民医保费,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入学的大中专院校学 生统一在学校所在地参保,不得在原户籍地重复参保。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加居民医保。居民不得重复参加居民医保,也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3年10月1日前)

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开展动  员,广泛宣传,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  的理念,增强参保缴费意识,推动征缴工作高效开展。各乡镇   (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 费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站、手机短  信和宣传海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参保缴费有关政策,大力  推广“湘税社保”APP、微信公众号、手机银行等“非接触式” 缴费服务平台,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前为参保缴费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

1.各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召开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部署会,安排部署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

2.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县里统一安排,及时启动城乡居 民医保征缴工作。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辖区群众参保 缴费第一责任人。在集中缴费期内,要主动下到各村(社区) 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进度情况进行严格督导,加强分 析研判,对未参保人员实行精准推送式宣传,确保参保缴费工 作任务按时完成。村(社区)主干和城乡居民医保代办员要对本村(社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若有错误信息,由村(社区)医保代办员对照户口薄或身份证信息在湖南省医疗保障基层服务平台进行修改。

3.县民政局、县残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卫健局、县 乡村振兴局及时落实各自职责,把相关资助人员真实准确的信息按要求报送县医保局,由县医保局进行特殊人群标识。

4.县医保局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人群参保信息比 对,确定资助的信息后,向县财政局请款,县财政局负责及时足额拨付,国家税务总局龙山县税务局负责征收。

5.县直相关责任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时 宣传参保相关政策,利用辖区内享受医保待遇的典型实例进行 引导,营造全面参保的良好舆论氛围,发动符合条件的人员积

极参保。

(三)参保汇总阶段(2023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 )

乡镇(街道)必须于12月31日前,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缴 费人员名单核对,确保参保人员名单、参保款、参保缴费凭证 三者相符,杜绝截留、挪用现象发生,确保基金安全。同时, 各责任部门要认真清理政府部门代缴名单,避免重复代缴、漏 缴现象发生。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认真清理核实辖区内人员县外参保情况,收集异地参保缴费凭证,做到应保尽保。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龙山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刘引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刘戈、县医保局局长石朝东、国家税务总局龙山县税务局局长王 斌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副局长刘目科、县民政局副局长张安林、 县乡村振兴局副局长张胜洋、县残联副理事长尹先培、县文旅 广电局副局长田洋、县教体局总督学熊军、县融媒体中心总工 程师朱勇、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一级主任科员杨启志、县卫健局四级主任科员吕晓楠、各乡镇(街道)医保分管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医保局,由县医保局 局长石朝东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直相关责任部门分管领导和专 抓人员为主要责任人,统筹协调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健全和完善工作协调保障机制。

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心,广泛 开展参保缴费动员部署,承担起参保缴费工作的主体责任,确保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强部门协作

国家税务总局龙山县税务局: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缴费 渠道。居民可以通过网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方式缴费。鼓 励和引导居民选择网上缴费方式。加强对代收居民医保费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限期限额缴库等工作要求。

县医保局:加强医保参保缴费政策宣传,密切配合国家税 务总局龙山县税务局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明确各类困 难群众参保资助标准,并会同县财政局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补助 资金。在集中征缴工作开展前,应在医保信息系统做好各类困难群众身份精准标识,建立困难群众参保资助工作台账,将核定后的困难群众资助人员名单和参保资助金额及个人应缴金额 等信息反馈国家税务总局龙山县税务局,由国家税务总局龙山 县税务局根据缴费人当前特殊标识征收困难群众个人应缴费 款。在医保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困难群众参保资助金额、个人实缴金额。

县教体局:负责对县内全日制普通职业中专院校参加城乡 居民医保的情况进行调度摸底,向医保、税务部门及时提供应 参保名单,对拒不配合组织动员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学校 进行约谈。负责督促职业中专院校按政策提供准确的可以享受 参保资助政策贫困学生名单。负责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合 做好参保缴费动员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及时提供给医保、税务部门进行参保信息比对。

县民政局:负责核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 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社会救助对象名单, 并在每月10日以前将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县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龙山县税务局,协助做好参保缴费相关工作。

县卫健局:加强医保参保缴费政策宣传,负责及时提供农 村独生子女户、农村两女结扎户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对 象名单,并协助县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龙山县税务局做好参保缴费相关工作。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加强医保参保缴费政策宣传,负责及 时提供重点优抚对象名单及动态调整信息,协助做好参保缴费相关工作。

县残联:加强医保参保缴费政策宣传,负责提供重度残疾 人名单和提供正在享受相关待遇或动态新增的重度残疾人名单 及动态调整信息。负责督促其他持证残疾人参保缴费,确保“应缴尽缴,应保尽保” 。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核定监测对象、稳定脱贫人口名单, 并在每月10日以前将监测对象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县医保局、 国家税务总局龙山县税务局,协助县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龙山县税务局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医保等相关部门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 束后及时将困难群众参保资助资金划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 户。及时按照2元/户的标准拨付参保缴费工作经费给乡镇(街道)。

县文旅广电局、县融媒体中心:积极配合医保、税务等部门加大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宣传力度。

乡镇(街道):加强医保参保缴费政策宣传,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确保“应缴尽缴,应保尽保”。

(三)优化缴费服务

建立统一高效的医保费征管体系。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全覆 盖的要求,以乡镇为支点、村组为末端,建立和实施“分片包 干、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和“联点干部+医保专干+代办员” 的网格化管理机制,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对未参保人员实行 精准推送式宣传,加大力度推行“湘税社保”APP、微信小程序、手机银行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及时开展“全民医保手牵手,医保护航心连心”基本医保全民参保计划集中宣传活动。各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应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本地推广主题, 细化宣传推广内容,切实做好集中推广活动,确保城乡居民医 疗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持续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普 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 依法参保、积极参保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鼓励有条件的 居民积极购买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升个人和家庭的医疗保障水平。

(五)加强督导考核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是重大民生工作,纳入各乡镇 (街道)及各相关责任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县政府督查室不定 期督查。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乡镇(街道)和县直相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和追责问责。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