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龙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 索引号:000014349/2024-00022
  • 文号:龙政发 ﹝2024 ﹞2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9-01-16
  • 签署日期:2024-01-16
  • 登记日期:2024-01-16
  • 发文日期:2024-01-16

龙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湘西州龙山县 发布时间: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湘建保〔2021〕118号)、《湘西自治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州住建发〔2022〕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筹集、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赁价格,面向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县城规划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历年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租房。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管理工作负总责成立龙山县公租房保障工作领导专班,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体制,形成住房保障多部门联审机制,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县住建局是公租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建设指导和监督工作。县住保中心负责本县的公租房准入、配租、运营、退出等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财政局、县公安国家税务总局龙山县税务局、县民政自然资源县人社局县城管和执法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县市场监管局湘西州公积金管理中心龙山县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龙山县支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明确工作人员,做好公租房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公租房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五条县住保中心应加强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落实数据联网要求,实现申请、受理、审核、分配、运营管理等业务信息化、电子化

第二章  房源筹集

住建局、县住保中心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公租房需求等因素,合理编制公租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供应和储备计划申报。

对列入本地区年度建设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落实好土地、资金、税费等各项支持政策,确保公租房建设工作顺利实施,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和经营公租房

公租房应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公租房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可由政府投资,也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租房应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

  新建的公租房从开工建设到分配入住以3年为一个周期,高层建筑可适当延期,期末分配入住率应达到90%以上;单个项目竣工后一年内分配入住率应达到90%以上。

第十条县住建局要强化对公租房项目招标、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各参建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切实保证公租房质量安全。

第三章  保障对象、方式及标准

第十县城规划区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规划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各类园区企业职工等符合我县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第十二条  公租房的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两种,申请人可申请且只能申请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第十县住保中心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财政承受能力、住房保障对象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补贴的发放规模和发放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  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列入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根据公租房年度建设计划和租赁补贴发放规模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统筹各项资金用于公租房房源筹集、租赁补贴发放。

第十  租赁补贴建立阶梯式标准,一般不低于市场住房租金水平的40%,不高于市场住房租金水平的70%。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应根据市场租金水平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租赁补贴按季度使用县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在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发放。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做到随时申请,及时受理拓宽申请受理渠道,开通网上服务大厅、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服务平台,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七条 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县城规划区无自有住房或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申请家庭申请之日起前2年出售、赠与、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未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补贴等政策;涉及到改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由归口主管单位出具证明。

(四)县城规划区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低收入家庭包含城镇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上年度龙山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五)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在申请所在地行政、事业、国企等单位就业,正式录(聘)用未满3年。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申请之日前已办理好了入职手续。

3.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就业地所在乡镇、街道未租住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本县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以县委组织部文件为准)优先安排公租房(人才公寓),并且不受保障年限、收入限制。

(六)在县城规划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在申请之日前有连续6个月有效工资证明(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或者社保缴纳证明。

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或住房租赁补贴:

1.申请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城镇(县城规划区)居住的;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湖北省来凤县城区范围内拥有自有住房的

3.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人不得作为申请人单独申请;

4.房屋拆迁已获得拆迁补偿的;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非住宅房产(包括商铺、车位等非住宅资产)的;

6.申请之日前半年内有工商登记(注册资金10万以下除外)的;

7.申请之日前半年内有车辆登记(价值在10万元以下且仅用于生产工具、残疾人的代步车除外)的;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有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新就业职工和困难职工除外)。

9.本人户籍不在龙山县,配偶、父母是龙山县籍县城规划区人员,这类对象不得以外来务工人员名义申请。

10.已被发改部门实施个人社会信用记录惩戒措施和人民银行征信惩戒措施的。

第十八条县城规划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或者指定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是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县城规划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的,本人可向就业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也可由用人单位按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程序向就业所在地街道统一申请。对在各类园区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各类园区就业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建设面向本单位员工配租的公租房,可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