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19-01074
- 文号:龙政办发〔2019〕26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9-12-04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山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里耶管理委员会、县直有关单位:
《龙山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龙山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
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9〕23号)、《湘西自治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州政办发〔2019〕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时执行“三项制度”,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落实执法公示责任。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依法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2、强化事前公开。县司法局要及时在全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对全县行政执法信息更新、完善,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有关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应当经合法性审核后,按“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运行要求,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示,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应当进行事前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职能、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执法领域、执法证件编号等);行政执法事项和依据(即权力清单)信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承担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执法事项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本项应经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予以公开);行政执法程序信息(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方法、时限及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等);权利救济和监督方式信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以及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等); 具备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并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在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3、规范事中公示。严格执行《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或经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政务服务窗口要规范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4、加强事后公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要求及时公开和报送本机关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及相关数据。其中,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责任。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通过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对程序启动、调查与取证、审查与决定、送达与执行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使用文字记录或音像记录或需要文字和音像同时记录的行政执法环节和事项范围。
2、完善文字记录。严格适用国家制定的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或省级、州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本系统统一适用的执法文书格式文本。要将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严格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在制定的执法决定文书格式文本上充分体现执法决定说明理由的要求,指引执法人员加强执法决定说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对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三个方面进行充分说明。
3、规范音像记录。
(1)合理配备音像记录设备。要按照执法实际需要,合理配备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按要求并结合各行政执法机关实际建设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不搞“一刀切”,避免重复建设,减少财政负担。
(2)明确音像记录范围。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等逐一列明应当采用音像记录形式的相关事项清单。一是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二是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程音像记录;三是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3)加强音像记录管理。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则、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研究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4、严格记录归档、发挥记录作用。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加强执法记录信息精细化管理,有效整合执法记录信息,形成贯穿执法过程、记录客观准确、查询方便快捷的行政执法记录链条。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建立指导案例制度,通过开展执法监督和检查、案件评查等方式,发布一批规范执法记录的优秀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5、保障全过程记录实施。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制定《行政执法记录设备及音像数据使用管理制度》,对执法记录设备配备、领取、佩带、开始记录、结束记录、归还等环节进行详细规定。各执法单位要重点配备与执法需要相适应的全过程记录装备,重点执法单位要达到2人一台执法记录仪,必要时做到人手一台。要加强对全过程记录资料信息的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
6、提高信息化水平。要积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执法记录和储存方式。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明确审核机构。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2019年11月底前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县人民政府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承办该执法决定的执法部门先行法制审核后再会同县司法局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县直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各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2、加强审核队伍建设。各行政执法机关要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法制审核人员。结合机构改革,要配强法制审核岗位工作力量,原则上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本系统上级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特别是针对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要采取措施逐步予以解决。
3、合理界定审核范围。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四类执法中关系企业和公民重大切身利益、易产生争议的执法决定纳入重大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分类列明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执法决定。执法部门要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对审核范围进一步细化,提高法制审核的可操作性。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执法监督需要和法制审核能力,增加法制审核的种类和事项,拓展延伸审核范围,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也可以将法制审核从“决定”提前介入到立案、调查、听证等环节,实现法制审核贯穿到执法全过程。
4、明确法制审核方法和程序。注重审核质量和效率,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突出审核重点,注重从主体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合法正当、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等核心内容进行深入审核。同时,规范审核程序,明确由承办部门提交送审执法案件相关材料,承担法制审核的机构原则上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在不影响案件法定的办理时限的情况下,法制审查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提出法制审核意见,出具《法制审核意见书》。探索建立执法决定多层级审核制度,形成层层递进的法制审核模式,提高审核质效,有效防范执法风险。
5、明确审核责任。落实重大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法制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1、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2019年12月底前,执法任务较多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乡镇要建立健全适用于本部门本地区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县司法局要充分利用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结合各行政执法单位提供的相关信息,在信息平台系统中完善全县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信息、权责清单信息、办案信息、监督信息等主要内容。
2、推进信息共享。利用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2020年12月底前,已建设并使用有关执法信息系统的要加强业务协同,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互通。县发改局、县司法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编办、县大数据中心及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托升级电子政务外网统一云平台完善全县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实现县级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3、强化智能应用。要积极研究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发挥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作用,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
三、推进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9年10月至11月)
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11月3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县司法局备案。
(二)制定修订制度阶段(2019年11月至12月)
根据省、州、县相关制度文件,12月10日前,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单位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按照省、州有关规定完成制定和修订各项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工作。要将有关制度编辑形成行政执法工作手册,报县司法局备案。行政执法工作手册包括:
三项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全面推行建立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四类文本,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执法文书样本、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五个清单,《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12月起)
按照新修订完善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12月底,对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并对各执法机关推进三项制度进展情况进行抽查。适时召开三项制度现场会,总结分析在三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
四、组织保障
各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研究解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各行政执法机关推进“三项制度”相关情况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入2019年全面深化改革重点工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地区、本部门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国办发〔2018〕118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落到实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在2019年底前将执行本实施方案相关情况报送县司法局。县司法局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县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指导协调,强化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附件:1、龙山县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龙山县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任务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