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0014349/2024-00149
  • 文号:龙政办发〔 2024〕16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2024-05-26
  • 登记日期:2024-05-26
  • 发文日期:2024-05-26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湘西州龙山县 发布时间: 字体大小: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龙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5 月 26 日


龙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中共湖南省委审计委员会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湘委审〔2020〕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全部使用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平台公司融资投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开展常态化审计监督,根据需要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各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发改、财政、与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或者监督责任。

(一)项目建设单位主要承担项目的规划设计、投资控制、施工监理管理、结算办理、决算编制等主体责任;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二)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编制、审核审批、协调监督和综合管理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评估论证、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审查、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科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卫健、教体、文旅、国资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程管理、监督。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拟定年度审计计划,报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一)与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履职情况;

(二)国家有关政策落实及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三)建设资金来源、管理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

(四)招投标管理、合同执行、设备物资及材料采购情况;

(五)工程造价及工程变更管理情况;

(六)建设成本核算及概(预)算执行情况;

(七)资产管理及交付、竣工决算报表编制、投资绩效等情况;

(八)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第八条  审计监督应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揭示以下问题:

(一)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虚假变更套取资金等问题;

(二)串通舞弊、暗箱操作、明招暗定等虚假招标,肢解工程、化整为零等形式规避招标,围标串标、违法分包、转包及利益输送等问题;

(三)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等问题;

(四)其他违纪违规违法问题。

第九条  审计机关开展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十条 发改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情况和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结(决)算评审的,应当在评审工作完成后,按季度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或审计调查对象提供下列资料(包括文档资料、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

(一)立项批复、概算批复、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等审批或许可类文件;

(二)前期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概(预)算审查、咨询、科研、竣工图纸等成果类文件;

(三)招投标资料、合同文件;

(四)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质检资料、监理资料及相关会议纪录等工程管理类资料;

(五)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六)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相关资料;

(七)交(竣)工验收资料及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的检验结论;

(八)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调查对象应当及时提供上述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拖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审计调查对象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按照规定聘请专业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审计,也可短期或长期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审计监督。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中,与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主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审计机关不得聘请与本单位领导干部有特定关系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审计。

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对其出具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建设项目前期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材料物资及设备采购、工程质量评价、工程结算及审核、概(预)算调整等建设单位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对审计查出的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处理处罚的问题及事项,应及时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移送纪委监委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发现与项目有关的部门或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财政奖补资金;

(五)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项目建设资金;

(六)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七)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情形;

(八)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第十七条  审计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向有关部门建议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财政奖补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变更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调查对象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援助、贷款资金或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公共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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