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龙山产业开发区企业建设厂房政策》解读
一、制订背景
为鼓励和支持入园企业建设和使用工业用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增资扩产提质增效和创业创新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产业集聚和高质量发展,依据《湘西自治州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州政发〔2021〕5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长沙临空产业集聚区等44家省级工业集中区更名的通知》(湘发改地区〔2021〕517号)、《中共龙山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龙山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龙山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龙办〔2021〕23号)等相关规定、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出台《龙山产业开发区企业建设厂房政策》(龙政发〔2023〕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6部分内容,其中:
第一是适用范围:在龙山县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申请入驻龙山产业开发区规划范围的鼓励类工业项目。
第二是企业建设厂房的政策支持,满足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用地费用除外)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企业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亩(含土地费用、修建厂房、购置设备和厂房装修等);运营第一年,年纳税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运营第二年起,每年纳税强度不低于100元/平方米,且年纳税总额不低于200万元的,依法提供工业建设用地,支持企业投资建厂。
第三是供地方式:1.“租赁”供地。每届租期不低于五年,不超过二十年,按区块评估地价结合年期分摊计算,经县人民政府确认后公布, 租金调整与政府基准地价调整期限同步。土地租金为14000元/亩/年—16000元/亩/年(标准:租地5亩以内<含5亩>的租金14000元/亩/年;租地5亩以上至15亩<含15亩>的租金15000元/亩/年;租地15亩以上的租金16000元/亩/年),租金根据市场变化,每五年予以调整一次。2.“出让”供地。按法定程序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3.“先租后让”供地。该类供地方式采取先由龙山产业开发区的国有平台公司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是“先租”供地期间租金的确定及调整,按“租赁供地”相关政策执行,其土地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二是“后让”供地分为两种方式:使用年期与租赁年期结合计算,以租赁截止日为评估基准日,进行剩余年期土地价款评估,经县人民政府确认后,采取依法分割转让方式供地;租赁期满后,按规定重新计算使用年期,以租赁截止日为评估基准日,进行地价评估,土地价款经县人民政府确认后,采取依法分割转让方式供地。
第四是优惠政策,企业投资建厂,水、电、气、弱电、路基础设施由县恒兴公司实施到建厂企业红线外,红线内由建厂企业自行负责,除享受国家、省、州、县有关产业政策及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租赁供地、出让供地、代建厂房、金融平台扶持政策等优惠政策,相同优惠的按最优惠政策执行,对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企业、年纳税400万元以上的企业、 新引进的“三类500强”企业(房地产、商贸综合体、商住综合体除外)实施“一企一策”支持企业发展。,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五是供地监管。1.建设期监管指企业依法取得土地租赁权或使用权后,厂房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验收标准的规定。2.运营期监管包含企业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年纳税额、年纳税强度、考核等级等指标。3.届满续期。企业应当在土地使用权转(出)让期限届满前1年内或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使用权续期或租赁权续租的申请,由龙山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考核工作。经考核通过且报请县人民政府通过的的,优先准予续期,经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出)让或租赁协议。考核未通过或县人民政府未审批通过的,租赁供地的不再准予续租,转(出)让供地的按照国家最新法律规定及政策文件执行。4.中途退出。因企业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的,按土地使用权转(出)让或租赁协议约定的内容执行。因不可抗力导致企业不能按土地使用权转(出)让或租赁协议规定的期限开工或条件开工、竣工的,依法依规协商处理。
第六是附则,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龙山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实施时限
该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至新文件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