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文字】《龙山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字】《龙山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龙山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29 10:51:43 字体大小:

为进一步规范龙山县县长质量奖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县长质量奖的标杆引领作用,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动建设质量强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质量强省建设纲要》和《龙山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龙政办发〔2017〕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修订发布了《龙山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龙政办发〔2023〕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修订背景

设立国家质量奖励制度是国际通行做法,日本于1951年设立“戴明奖”,美国于1987年设立“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欧洲于1992年设立“欧洲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是在2012年经中央批准设立的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2015年原质检总局第167号总局令发布《管理办法》,将中国质量奖纳入法治化轨道。目前已开展了三届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李克强总理对第二届中国质量奖作出重要批示,王勇国务委员出席历届表彰大会。全国共有19家组织、3名个人获得中国质量奖,168家组织、22名个人获得提名奖,树立了一批质量标杆,带动了质量管理方法推广应用,促进在全社会营造崇尚质量、追求卓越的浓厚氛围,推动质量强国建设。

2010年5月,时任省长徐守胜主持召开了省政府常务会议暨省实施质量兴省战略工作第一次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会议决定以省政府名义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开展具有湖南文化和地域特色的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并明确质量奖分级实施,各市州可以设定政府质量奖。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5月印发了《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并于当年度正式开展了评定工作(全省5家单位,3名个人获评)。

为全面推进质量兴州战略实施,提高质量兴州和质量兴企活动有效性,2017年8月湘西州出台了《湘西州质量发展纲要》《州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文件。每年年底要求对各县市开展质量兴县市实施情况实行绩效评价考核,并对评价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表彰。

至目前,全州8县市龙山县于2017年10月唯一一个县已出台了《龙山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为引导、激励、表彰我县在质量管理和促进质量改进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设立县长质量奖非常必要。2017年10月23日龙山县喜乐百合食品有限公司、龙山红日锅炉有限公司、龙山县农业局检测站站长向幼衡、龙山县百合办原副主任彭启洪获得首届县长质量奖。

二、修订过程

在质量强县领导小组同意开展龙山县县长质量奖表彰项目后,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即着手启动《管理办法》修订工作。通过梳理分析存在问题,归纳总结历届成功经验,认真研究《龙山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17〕49号),在征求专家和成员单位意见基础上,修改形成《龙山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3年5月至6月,陆续征求了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规章进行修改完善。经立法审查后,进一步修改形成《龙山县县长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2023年5月30日,龙山县第十八届政府常务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管理办法》,自2023年6月29日起施行。

三、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9章31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与时俱进,将第一条进行修改为“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工作的重要论述,大力实施质量强县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和《湖南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进一步明确奖项名额和申报要求。一是明确奖项数量,县长质量奖名额每届为2个组织和2个个人。二是申报要求:第七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依法在龙山县注册登记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2、积极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县内同行及同类产品前列;

3、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声誉。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产品科技含量高、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经济效益显著、成长性较强的中小企业申报县长质量奖。

第八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个人奖项的申报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5年以上;

2、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3、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振兴工作作出一定贡献。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

1、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2、近3年内发生过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3、近3年内县级以上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服务市场(顾客)有重大突出问题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近3年内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不诚信等不良记录的  (三)进一步完善评审工作流程。“第十三条  每年县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办公室在县级主要媒体和网站发布年度县长质量奖评审公告。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个人,应根据本年度县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评审办公室负责对申报企业或组织、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评审办公室下设资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每个评审组由5至7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资料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报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根据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按得分高低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十七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个人,由现场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对通过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个人,由评审办公室进行市场(顾客)满意度指数测算,形成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十九条  评审办公室对各专项评审组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指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排序,提出县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审议。

第二十条  评审办公室将拟奖励企业或组织、个人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对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企业或组织、个人,经评审办公室调查属实的,由评审办公室提请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企业或组织、个人,经评委会主任委员审核,县人民政府县长审定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通告。”  

(四)进一步严格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个人,由评审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提交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提请县人民政府撤销其县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通告。

第二十七条  建立对获奖企业或组织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评审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珍惜荣誉,不断进步。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交评委会研究决定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撤销其县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通告。

(一)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或服务质量不稳定,经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承担县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企业或组织、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评委会及办公室要切实加强评审工作监督管理。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评审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后《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县长质量奖励制度,有助于规范和指导龙山县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更好地发挥质量奖的导向作用,引导全县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带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推广运用,激励各行各业不断提升质量、勇攀质量高峰,助力质量强县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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