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农(农药)罚〔2023〕 9 号
当事人:**************;经营者,***、*、**族、****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地址:龙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3月13日龙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龙山县******************进行检查,发现**************经营高效氟吡甲禾灵(20ml/袋)生产日期是202004211有效期两年、稻瘟灵(100ml/瓶)生产日期是20210116有效期两年、吡虫啉(2克/袋)生产日期是20200227有效期两年,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当即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了其身份并告知了应有的权利和义务。随后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对涉案农药进行登记保存,对涉案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现查明如下事实: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产品高效氟吡甲禾灵(20ml/袋)数量41袋零售2元/袋。稻瘟灵(100ml/瓶)数量21瓶零售5元/瓶。吡虫啉(2克/袋)数量10袋零售1元/袋。货值19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财物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农药的过程、价格、数量、付款方式的事实。
证据三:农药实物,现场证据照片8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4月10日给当事人下达了《龙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农(农药)告〔2023〕9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4”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质农药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高效氟吡甲禾灵(20ml/袋)数量41袋。稻瘟灵(100ml/瓶)数量21瓶。吡虫啉(2克/袋)数量10袋 。
2、罚款2000元。
以上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龙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湖南省龙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1525000000051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17日
本文书一式 贰 份, 壹 份送达,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