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2 11:55:31 字体大小: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农(饲料)罚〔2023〕7号

当事人:龙山县*******,经营者:**,*,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湖南省龙山县************

当事人经营的饲料超过保质期一案。2023年10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开展“湘剑”农业行政执法护农行动检查时发现,随即作为证据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了身份并告知了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执法人员首先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对当事人经营的门店进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3年10月25日对向猛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执法人员对调查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该案调查取证完成。现查明:

2023年10月24日,当事人在龙山县************经营的鑫宝乐2号乳猪浓缩饲料、乐恩贝12%泌乳母猪浓缩饲料、乐余乐15%猪浓缩饲料都已超过保质期。

1、鑫宝乐2号乳猪浓缩饲料:生产企业为湖南九鼎科技有限公司。规格20千克/袋,生产日期是2023年6月26日,保质期为60天,现库存10袋,销售价格为110元/袋。

2、鑫乐恩贝12%泌乳母猪浓缩饲料:生产企业为嘉吉饲料有限公司。规格20千克/袋,生产日期是2023年6月28日,保质期为2个月,现库存4袋,销售价格为130元/袋。

3、乐余乐15%猪浓缩饲料:生产企业为嘉吉饲料有限公司。规格20千克/袋,生产日期是2023年3月16日,保质期为120天,现库存7袋,销售价格为120元/袋。

以上三种饲料总货值为24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

4、《现场检查笔录》1份;

5**《询问笔录》1份;

6、饲料购销台帐7份;

7、证据材料(照片)6份。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龙山县************经营的鑫宝乐2号乳猪浓缩饲料、乐恩贝12%泌乳母猪浓缩饲料、乐余乐15%猪浓缩饲料都已超过保质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其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之规定。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序号:22;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本机关于 2023 年 10月2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农(饲料)告〔2023〕7号,当事人于2023年10月31日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以初次违法,未造成较大危害,同时经营环境不好,请求从轻处罚,未申请听证程序。

经集体讨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系初次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饲料;(鑫宝乐2号乳猪浓缩饲料的10袋、乐恩贝12%泌乳母猪浓缩饲料的4袋、乐余乐15%猪浓缩饲料的7袋)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7日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