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农(种子)罚〔2023〕2号
当事人: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身份证
住所(住址): 龙山县***********
身份证件号码: ******************
当事人***经营辣椒假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本机关在办理***经营辣椒假种子案中,发现当事人姚上培有经营辣椒假种子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本机关调查发现,2023年春,***从重庆市酉阳县大溪***宣手中购进的没有标签“石柱红”(据当事人***及农户笔录所指辣椒品种)辣椒种子100袋,***自己种植了50亩,其余种子用于育苗,并以0.2元每株价格销售给当地农户(***3000元、***10000元、***200元、***1300元、***2400元、**600元),共销售辣椒种苗所得175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及过程。
证据三:证人询问笔录6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辣椒假种子“石柱红”的过程、价格、数量、付款方式的事实。
证据四:辣椒假种子“石柱红”照片3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辣椒种子“石柱红”没有标签。
证据五:《关于假种子的认定意见》1份,证明当事***经营辣椒种子“石柱红”为假种子。
本机关于2024年1月11日给当事人***送达了《龙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农(种子)告〔2023〕2号,2024年1月12日,当事人***向我局书面提出了五条陈述申辩:一、事实认定不清,存在客观错误;二、非主观故意;三、及时改正,提供资料、证据;四、处罚过重、过罚不相当;五、自身经营困难。2024年1月15日,我局组织龙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专职副局长、龙山县农业农村局法规股长、龙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负责人及办案人员,并邀请龙山县司法局监督股、龙山县农业农村局法律顾问参加,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申请理由进行了复核,对案件的办理再次进行梳理,案件的办理主体、实体、程序合法,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除主动提供***销售辣椒假种子线索外,其余的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当事人***经营的辣椒苗为经营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当事人***经营的辣椒种子没有标签。
当事人***经营辣椒假种子“石柱红”,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之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为查办***经营辣椒假种子案提供了重要线索,其行为本机关认为属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姚上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法在法定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经龙山县农业农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种子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7500元。
2、罚款10000元。
罚没款合计27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