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21 09:44:39 字体大小: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农(渔政)罚〔2025〕3号

当事人:***                                                                                 

住址:湖南省龙山县************

身份证件号码:******************                                 

当事人在禁渔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6月13日15时21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开展全县涉渔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电鱼工具在洗车河龙山县********附近水域进行电鱼。执法人员当场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了身份并告知了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查处,并对电鱼工具、渔获物等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对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和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在笔录上均已签字捺印,执法人员对调查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2025年6月13日本机关请专家技术人员及依据相关通告对当事人电鱼位置及电鱼工具进行认定,出具了《关于***涉嫌在禁渔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所涉位置的认定意见》、《关于***涉嫌在禁渔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所涉电鱼工具和渔获物的认定意见》。

经查,2025年6月13日14时40分,当事人使用电鱼工具在洗车河龙山县********附近河段(属洗车河大鳍鱯吻鮈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下河进行电鱼,电鱼工具为威锋多功能锂电池组、电鱼杆、网兜组成,捕得渔获物马口鱼24尾,共重0.295公斤。根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省全面禁捕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全省45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已从2020年1月1日零时起施行全面禁捕,我县洗车河大鳍鱯吻鮈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名列其中,属禁渔区。

根据《湖南省渔业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点之规定,本案因涉及法律适用问题,2025年6月25日,本机关将该案移交给龙山县森林公安局处理。2025年6月26日,龙山县森林公安局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为由,不予立案,将本案退回本机关。

2025年7月11日在本机关的监督下,当事人在龙山县********附近流域进行增殖放流,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电鱼工具;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电鱼位置、使用的电鱼工具和渔获物。

6.《关于***涉嫌在禁渔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所涉位置的认定意见》及其附件,证明当事人电鱼位置为洗车河大鳍鱯吻鮈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

7.《关于***涉嫌在禁渔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所涉电鱼工具和渔获物的认定意见》及其附件,证明当事人电鱼使用的工具及渔获物种类(马口鱼);

8.《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评估验收评估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完成修复工作,达到修复效果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5年7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龙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农(渔政)罚告〔2025〕3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湖南省龙山县洗车河镇三个堡村附近水域(属洗车河大鳍鱯吻鮈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进行电鱼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违法行为: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情节: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获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基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序号2;违法行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情节: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基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认错态度好,主动上交电鱼工具,2025年7月11日在本机关的监督下在龙山县********附近流域进行增殖放流,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备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马口鱼24尾,0.295公斤;

2.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或指定银行账户(龙山县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龙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82015250000000518)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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