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龙山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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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龙政办发〔2021〕7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6-04-15
  • 签署日期:2021-04-15
  • 登记日期:2021-04-15
  • 发文日期:2021-04-15

龙山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来源:湘西州龙山县 发布时间: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强化财政支出监管,提高投资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湖南省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行为的重要手段,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促进规范管理和节支增效。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包括:凡在本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下列项目均按本办法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㈠财政预算管理的基本建设、能源、交通、农田水利、国土整治、综合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工程、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㈡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㈢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安排的项目、企业或单位融资但最终需要政府负责筹资偿还的融资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和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

㈣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安排的建设项目;

㈤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项目;

㈥政府采购项目;

㈦外资外援项目、BT项目;

㈧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

㈨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全额安排,不得向建设项目有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作为财政部门批复工程预算、调整项目预算额度、办理工程款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确定交付使用资产的依据,原则上实行“先评审、后核定预算;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办理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先评审、后移交资产”的工作程序。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㈠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㈡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㈢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㈣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审核;

㈤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情况审核;

㈥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责;

㈦其他相关内容的审核。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程序:

㈠根据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制定财政投资评审方案,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财政投资评审通知;

㈡项目建设单位报送评审相关资料;

㈢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和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初步评审意见;

㈣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形成评审意见;

㈤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就评审意见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项目建设单位签署书面认定意见;

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

㈦财政部门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㈧财政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㈨评审资料归档。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㈠组织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㈡确定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本办法实施财政投资评审;

㈢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的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㈣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以及审计报告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

㈤批复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第十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㈠会同县财政部门有关机构拟定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

㈡负责财政投资项目的预(概)算,列入审计计划之外项目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工作;

㈢及时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㈣接受县财政局指派,参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和标底审查;

㈤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保证评审资料的完整;

㈥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县发改局负责按照规定编制政府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概算审查和管理招投标。

第十二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财政评审工作实施审计监督。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审计局办理竣工结(决)算审计。

第十三条  县住建局负责审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施工许可。

第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规划许可。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全程监督,对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㈠认真做好项目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㈡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给予积极配合;

㈢根据投资评审结论进行招投标、工程政府采购、签订合同和其它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㈣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

㈤未批先建或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项目超概算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否则县发改局不得受理调概申请,不向上申报追加投资计划,属本级财政投资的项目县财政不予追加建设资金;

㈥对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㈦根据评审报告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结果向财政部门反馈。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根据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会同县财政部门相关机构拟定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报县财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对列入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按照建设工程实施步骤实行全过程跟踪评审,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重大设计变更、办理竣工结算和决算等事项的评审。

第十九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强化风险控制,努力提高评审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时效性。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一般应在接收评审资料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算评审、三个月内完成结算评审工作;特殊情况经项目建设单位与县财政评审中心会商后,可酌情延期。并出具书面评审结论。

第二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经财政部门同意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根据需要可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家参与协作评审,但项目预、结算的编制和审核不能为同一机构。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验收后,在评审机构未下达正式评审结论前,累计支付金额应充分考虑扣留质量保证金和评审可能核减等因素,在投资评审审定的预算金额内,避免超付资金无法追回。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应当及时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未及时进行评审,而事后又无法进行审查的,相关工程结算款不纳入项目成本。

第二十四条  未经财政评审和审计机关审计的预(概)算、竣工决(结)算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结论不服的,可向上级财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弄虚作假,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财政部门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待处理到位后,再按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建设业主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未经立项审批、预算评审和招投标程序擅自建设的;

㈡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擅自变更预算、违反规定“招小建大”的;

㈢不按合同付款或在未下达评审结论前违规超额付款的;

㈣编制虚假工程量或有意抬高价格骗取国家资金的;

㈤工程量签证手续不严、甚至有意签虚假工程量证明的;

㈥项目业主单位拒绝、谎报、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拒绝阻碍评审或增加评审工作难度等行为的;

㈦未按财政评审报告进行建设或支付工程结算款项,造成投资损失的;

㈧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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