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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龙政发〔2021〕20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6-05-31
- 签署日期:2021-05-31
- 登记日期:2021-05-31
- 发文日期:2021-05-31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入湘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销售管理工作的通告
龙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入湘生猪及生猪产品
调运销售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及新冠肺炎,根据《湖南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入湘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工作的通知》(湘防重病办〔2020〕20号)、湖南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严禁从省外违规调运生猪告知书》和上级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的相关文件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入湘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销售管理工作开展联合执法,切实加强管理,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入湘生猪及生猪产品备案管理制度
凡入湘生猪及生猪产品必须是经我省相关部门审核备案的养殖企业和屠宰企业。输出地生猪养殖企业和输入地生猪屠宰企业须分别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备案,取得备案手续,实行“点
对点”调运。全面禁止非中南区(中南区指湖南、江西、广东、广西、福建、海南)的生猪(种猪、仔猪除外)调入我省。
二、加强进入我县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工作
凡进入我县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冷链生猪产品必须经我省指定入湘通道(湖南省入湘生猪及产品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龙山华塘检查站)现场查验相关手续和程序,证物相符,加盖检查专用章后,方可入境。严禁未经查验的生猪及生猪产品进入龙山。凡进口冷链生猪产品必须经龙山县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集中监管,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境。国内冷链生猪产品凭合法手续到龙山县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报备,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入境。
三、加强对我县生猪产品加工企业和销售企业管理
我县生猪产品加工企业、销售企业(个体)不得接收未经备案、未经龙山县冷链食品监管仓检验合格的冷链生猪产品和未经入湘生猪及生猪产品指定通道检查签章的生猪及生猪产品。一经发现,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没收并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部门齐抓共管形成长效机制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要切实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入境指定通道(湖南省动物卫生监督龙山华塘检查站)的管理工作,杜绝未经备案的生猪养殖企业及屠宰企业的生猪和生猪产品进入我县,严禁未经“点对点”备案的生猪养殖企业的生猪进入我县,严禁非中南区的生猪(种猪、仔猪除外)调入我县,依法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入境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的管理工作,严禁未经集中监管仓备案、查验、检验的冷链生猪产品入境。加强生猪产品销售企业(个体)的索证、索票、索章工作,凡手续不全的生猪产品一律没收并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县公安局要加大对生猪及生猪产品整顿治理工作秩序的维护,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进行打击处理。从县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抽调人员实行联合执法,对县内生猪屠宰企业、生猪产品销售企业(个体)全面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
五、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
联合执法工作组要按部门职责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通过召开会议、张贴通告、发放告知书、编发短信和微信等方式开展各类宣传活动,让生猪及生猪产品运输、屠宰、交易、贮藏等从业者和消费单位充分知晓我县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销售的有关规定,增强企业(个体)和消费单位的自觉性。
六、县内屠宰企业要强化管理、保障供应
县内屠宰企业要严格执行生猪调运相关规定,根据市场需求加强生猪调运和加工生产,确保产品安全、市场供应充足、价格合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生猪产品销售企业(个体)须出具的合法手续
龙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31日
附件
生猪产品销售企业(个体)须出具的合法手续
1. 检疫合格证明(A证、B证)
A证为跨省使用(A证必须有入湘指定通道检查专用章)。
B证为省内使用。
2. 肉品检验合格证明
3. 检疫印章
4. 检验印章
5. 进口冷链生猪产品须有龙山县冷链食品集中监管出库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