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龙山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龙山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龙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1-05 14:48:17 字体大小:

《龙山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将对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予以规范和保护。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基本养老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保障对象认定标准、补贴资金筹集方式、参保补贴流程标准、政策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一)起草过程

《龙山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由县人社局起草,严格按照立项、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修改、风险评估、合法审查等程序进行,确保了规范行文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0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07号;

《关于抓紧清理数据、摸清底数和处理遗留经办问题的通知》湘社险函〔2020〕37号。

三、政策要点

(一)经审核通过的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所享受的缴费补贴标准一致。

(二)2006年4月10日至本办法下发之日前经依法批准的县级及以上政府征地,已完成征拆工作,且被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纳入的征地项目内的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计算及财政补贴比例仍参照原龙政发〔2016〕49号文件执行。

(三)2006年4月10日至本办法下发之日前,用地单位应缴纳未及时缴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照本办法标准缴纳。

四、解读部门

龙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联席办公室 (县人社局213办公室)    

联系电话:0743-6230398

龙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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