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关于《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来源:龙山县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4 10:38:15 字体大小: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龙山县司法局对202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印发的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目的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89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州政办函(2022)88号)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部署有关要求,龙山县司法局组织县直各相关单位对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已清理完毕,特制定本《通知》予以公布清理结果。

二、起草依据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89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州政办函(2022)88号)

三、起草过程

2022年9月30日我局收到县政府办公室转发的《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因国庆假结束后及11月份我县连续遭遇两次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所开展的工作滞后。于2022年12月上旬完成本次文件清理所有工作。

(一)启动阶段。2022年10月23日我局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在2021年12月31日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共梳理出80件规范性文件,并逐件确定了清理责任单位。按照继续有效、失效、废止、重新公布四类清理要求,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了《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龙政办函〔2022〕61号)统一部署开展本次清理工作。  

(二)实施阶段。2022年10月24日我局依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按照“谁起草、谁负责”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要求各清理责任单位对各自起草或牵头实施的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进行认领和梳理,并分别提出继续有效、失效、废止、重新公布的清理建议后向我局报送。其中报请继续有效49件,报请宣布失效8件,报请宣布废止21件,报请重新公布2件。

(三)汇总阶段。我局对各清理责任单位提出的清理建议,认真进行整理、分析、审查、汇总,最终形成《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代拟稿)。经审查,该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内容均合法、适当,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范。经审查,该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内容均合法合规,符合我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际情况。报请县人民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公布执行。

结果说明

(一)清理结果。《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废止”和“宣布失效”两种处理方式,但并未对两者进行明确界定区分。我局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决定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有效期已满且调整对象已消失、阶段性工作任务完成,经评估不需继续执行的《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27项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决定对文件目前虽然在有效期内,但是其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或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规定,已被新规定新政策涵盖或替代的无继续实施必要的《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山县2017-2020年畜禽养殖“三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等2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决定对有效期未满,可继续适用的《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山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巡查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等49件规范性文件宣布继续有效;对有效期已满,需要继续沿用的《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山县行政区域内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重新公布。

(二)注意事项。上述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按其公布时的有效期继续执行,至有效期届满时自动终止;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于202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并进行公布。

龙山县司法局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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