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龙山县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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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龙消[2023]11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2023-06-28
  • 登记日期:2023-06-28
  • 发文日期:2023-06-28

龙山县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湘西州龙山县 发布时间: 字体大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和《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不断夯实乡镇火灾防控基础,探索乡镇(街道)委托执法工作机制,提高消防行政执法效率,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落实推进地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有关要求,不断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化消防行政执法改革,结合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着力解决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权责不一、执法缺位、力度薄弱等问题,建立符合乡镇(街道)实际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机制,通过依法赋予必要的监管执法权限等形式,强化基层属地管理。

二、工作目标

通过委托执法方式,将消防监督检查权、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的部分消防行政许可权和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推动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夯实乡镇(街道)火灾防控基础,打通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最后一公里”。

三、工作内容

(一)委托执法机构。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我县消防行政执法实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根据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细化明确委托消防执法事项,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龙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和行政许可职权。

(二)受委托执法主体。受委托乡镇(街道)要结合本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归口单位及职责,配齐必要办公设施,配备2名以上具有相应行政执法资格证、有执法工作经历的人员为乡镇(街道)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并明确1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为受委托执法工作负责人;可以选配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人员为乡镇(街道)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受委托乡镇(街道)选配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须经县消防救援大队培训合格后方可履行相应的消防监督执法职权。严格实施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证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三)委托执法权限

1.监督检查权。受委托乡镇(街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企业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2.部分行政处罚权。受委托乡镇(街道)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乡镇、街道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提请以龙山县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部分行政许可权。依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乡镇(街道)受龙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委托办理经营性自建房内场所的消防行政许可,对符合国家消防工程技术标准或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六部门下发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性隐患整治的政策措施》整改到位的经营性自建房内的场所,受委托乡镇(街道)以龙山县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对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含公共娱乐场所),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四)委托执法方式。县消防救援大队与受委托乡镇(街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见附件2),委托时限不宜超过2年,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并自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报送龙山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湘西州消防救援支队备案。

(五)委托执法程序。开展消防执法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及时主动公开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标准、执法程序、监督途径、执法结果。受委托乡镇(街道)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应急〔2021〕77号)有关规定执行,并使用《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中规定的文书。

受委托乡镇(街道)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消防行政执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受委托乡镇办案人员应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受委托乡镇(街道)办案人员应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委托执法工作负责人审批立案,立案之后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的,受委托乡镇(街道)办案人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县消防救援大队法制审核后,由受委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委托执法工作负责人审批作出。

受委托乡镇(街道)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下发的《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应当以县消防救援大队名义作出并加盖县消防救援大队印章。

相关行政罚款收入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除法律规定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罚款由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受委托乡镇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委托乡镇(街道)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经营性自建房,由受委托乡镇(街道)按照程序依法办理,提请以县消防救援大队名义作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六)委托执法责任。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受委托乡镇(街道)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乡镇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且情节严重的,县消防救援大队可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委托乡镇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乡镇自行承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是落实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和消防安全责任制,规范和加强乡镇(街道)消防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受委托乡镇(街道)要根据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现状,认真做好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切实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要将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消防委托执法事项、权责落实到位。

(二)加强培训指导。受委托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行政执法岗位。县消防救援大队每年应组织受委托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开展不少于5天的执法业务培训,每季度深入乡镇实地指导不得少于1次,切实增强消防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检查力度。受委托乡镇(街道)要全面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加大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机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传统节日期间要开展针对性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乡镇(街道)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场督促整改,对委托权限内的行为依法查处;对超出法定职权以及被委托权限的行为,移交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理。

(四)加强执法监督。受委托乡镇(街道)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受委托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相关视频资料应当存档备查,案件办理完毕后30日内报县消防救援大队归档备查。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受委托对象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依据以及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开展联合执法。县消防救援大队要积极探索综合执法机制,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管辖等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执法联动保障体系,打通基层消防执法“最后一公里”,共同维护社会消防安全稳定。

附件:1. 委托乡镇(街道)行使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2.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

      3. 受委托乡镇(街道)消防行政许可程序

      4.委托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程序


龙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6月29日


附件1委托乡镇(街道)行使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docx
附件2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docx
附件3受委托乡镇(街道)消防行政许可程序.docx
附件4委托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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